最高检: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要严格区分犯罪与创新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及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要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主要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他介绍说,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层出不穷;涉案公司也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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