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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杠杆”要讲辩证法

经济特刊 2019-01-14 07:18 大字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是今后三年必须重点打好的三大攻坚战。而“去杠杆”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三大攻坚战之首,它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和群众财产安全,是一场输不起的战役, 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所以,在新时代的中国政治经济学中“经济杠杆”或“杠杆率”的研究是学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去杠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

经济学中杠杆原理是一把双刃剑:在外部环境稳定,未来预期准确,经济主体决策正确情况下,适度的杠杆率可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以较少自有资本实现经营规模和利润率的倍数扩张,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在经济形势恶化,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的情况下,过高杠杆率则会倍数放大企业经营风险,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和偿付风险,加大金融危机爆发概率,刺激投机并抑制实体经济发展。

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加之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世界经济结构性调整,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面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结构调整压力与难度加大、前期刺激政策尚未完全消化、国际贸易投资环境恶化、国际国内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和风险不断暴露,主要包括:经济高杠杆风险、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风险、违法犯罪风险、外部冲击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部分国企债务风险等。其中,传导性最强、危害最大的是经济高杠杆率风险,它不仅是一种潜在系统性经济风险,也是潜在的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以,在中国,“去杠杆”既是体现底线思维的一种顶层设计,更是别无选择的现实要求。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中国经济不仅存在“高杠杆”的巨大风险,也存在经济硬着陆、失业率攀升的巨大压力,因此,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央“去杠杆”的战略决策时决不能形而上学一刀切,须区别情况讲辩证,搞清楚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处理好“去杠杆”、稳增长、稳就业、稳出口等重大关系。

首先,“去杠杆”并不是在数量上将宏观经济杠杆率降为零,而是将国民经济杠杆率稳定在合理区间;第二,“去杠杆”并不是所有地区、部门、企业的杠杆率无差别的一律降低,而是在宏观经济杠杆趋降趋稳的同时,不同地区、部门、企业的杠杆率会有升有降:第三,“去杠杆”不是一个不管不顾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的死教条,而是随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权变宏观经济决策。

为此,我们在去杠杆过程中要分清杠杆运用主体分类施策,从杠杆运用主体上,可把经济杠杆分为:中央政府杠杆、地方政府杠杆、实体企业杠杆、金融企业杠杆、科技企业杠杆、地产企业杠杆。这几类杠杆运用主体中风险最大、对社会经济影响最深的是地方政府杠杆和房地产企业杠杆,对这类主体的经济杠杆要坚决降下来。对其他几类主体的经济杠杆只要遏制其快速上升趋势就达到了我们的目的。

要根据杠杆用途分类施策,只要主体的杠杆融资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一时之缺或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而不是用于投机或盲目扩大规模投资,我们对这类杠杆就要有一定宽容度,允许其存在,而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运用转化杠杆融资,我们不但允许其存在,而且在“去杠杆”大背景下也希望它增加,这类杠杆增加正是新动能的形成过程,从财务会计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拥有方单独创办的企业,如果除去其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价值,这些企业几乎是“全杠杆”,没有“杠杆”就没有新生的高科技企业,就没有新动能的形成。

要根据经济形势权变施策,“去杠杆”不是一个不管不顾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的死教条,应顺时就势,辩证施策。当外部环境稳定,经济形势较好时,“去杠杆”力度可大一些,但当国际环境恶化,经济形势不佳,稳就业、稳增长、稳出口紧迫性凸显时,对“高杠杆”特别是对就业带动性较大的实体经济“高杠杆”就要有一定宽容度,“去杠杆”的力度就可小一些。“去杠杆”充满了辩证法。

□ 特约撰稿人 江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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