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为网购保驾护航
1、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3、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任何产品和范围。其中,消费者定制的产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4、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5、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6、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预售也可无理由退换货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令禁止促销中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虚抬商誉的“刷好评”行为,以及“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提供三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条款,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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