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商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由于内控不合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原因,又一家东北地区农商行基金销售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
12月13日,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长春农商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吉林证监局指出了长春农商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的5个问题:一、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二、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对购买基金的客户进行回访;四、未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五、零售业务部和合规部未在宣传推介材料发放前出具合规意见书。
吉林证监局要求长春农商银行应对上述问题作出认真整改,并于2019年1月18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官网资料显示,长春农商银行于2009年7月29日正式开业,是一家立足长春、走专业化、精品化之路的中小企业伙伴银行。截至2017年末,长春农商银行资产规模709.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36.5亿元,贷款余额226.2亿元,拨备前利润8.6亿元,不良贷款率1.8%,资本充足率11.8%。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长春农商行二季度信息披露,截至今年6月末,长春农商行的资产总额为793.68亿元,负债总额为739.19亿元,较年初均出现小幅下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颇大,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3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0.02%;实现净利润3.7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1.60%。利息净收入2.5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17亿元,降幅45.78%;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0.4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1.19亿元,降幅74.38%。
这不是东北地区农商行首次因基金销售违规被处罚了。今年7月末,吉林证监局曾对另一家银行吉林九台农商银行(6122.HK)公示了监管措施。根据官网,吉林九台农商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是东北地区首家农商银行。2017年1月1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成为继重庆农商银行后在香港上市的全国第二家农商银行。
吉林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吉林九台城商行因为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结算未明确资金划转时限要求,多次出现赎回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未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等7项违规事项,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从吉林证监局公示的销售违规现象看,农商银行销售违规既包括内控制度不完善,也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问题。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而基金销售机构自身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等内容。
办法规定,作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银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先经过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除了基金销售机构内控建设外,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产品创新风险,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证监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办法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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