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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连发三文规范黄金理财 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兰州晚报 2018-12-18 03:42 大字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12月14日,人民银行办公厅连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221号文”)等3份文件,以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随着近年汇率市场波动加剧,黄金交易量快速增长,吸引了互联网企业的参与。互联网黄金平台在降低个人投资黄金门槛、提升市场效率的同时,一部分平台也出现夸大宣传、承诺收益、设立资金池或对赌盘等违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隐患。新规指出,除金融机构和黄金交易所,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提供黄金产品,并明确了互联网公司的代销角色,大大提高了准入门槛,要求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明确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12月14日,人民银行办公厅连发3份文件,分别为《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近年汇率市场波动加剧,黄金投资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黄金价格经过上半年震荡下行,8月开始反弹,价格连连攀升,目前上金所黄金T+D价格在每克276元左右。据人民银行统计,前三季度上海黄金交易所累计成交黄金4.88万吨,同比增长35%,成交总金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31%。上金所个人投资者已经多达977万户,机构投资者1.2万户。与此同时,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也参与到黄金投资行业中。

互联网黄金平台在降低个人投资黄金门槛、提升居民投资黄金意愿的同时,一部分平台也出现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甚至形成资金池或设立对赌盘等违规行为,存在着金融风险隐患。

今年5月,人民银行就曾发布《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除金融机构和黄金交易所,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提供黄金产品。同时明确了互联网企业的代销角色,大大提升了准入门槛,要求实缴3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当时看,几乎没有一家互联网交易平台能满足此条件。

一位银行贵金属业务人士告诉记者,互联网平台给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在5%~6%,远远高于银行的2%,但是业务在法律上尚处在灰色地带,一些小型平台租赁经营,如果经营不当,发生亏损,无法支付客户利息的话,可能存在“卷款跑路”的风险。

221号文正式出台后,不仅维持高门槛标准,而且进一步细化,要求互联网机构必须:1.网站在中国境内接入;2.近3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3.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4.明确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不得提供刚性兑付。

网上炒金有了“紧箍咒”

221号文所称的黄金产品,包括实物黄金、黄金衍生品(如黄金T+D),以及没有黄金交割、通过记账来博取黄金价格波动的价差收益(如纸黄金等等)。这些领域,互联网企业都有涉足,在客户拓展上较金融机构往往更加高效甚至激进。

因此,新规要求,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保持一致。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另外,互联网公司可以展示产品,但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金融机构也不能把其应有的责任推卸给互联网公司。

近来,涉及高杠杆高风险的黄金T+D交易中,互联网公司夸大宣传,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11月27日,17名投资者因交易上金所的现货白银、现货黄金产品亏损共600多万元,集体将上海金大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结算单位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告上法院。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卫平表示,“现货延期交收类似证券交易,会员单位管理、投资者准入非常重要,对恶意喊单、操纵开户的问题要严格监管。”本次221号文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应当提示产品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期货公司是多年培育出来面向自然人做代理衍生交易的机构,有成熟的监管,但上金所只能自己另外设计市场参与者。”一位银行贵金属业务负责人表示,允许地方金融结算中心开发自然人客户有所不妥,它们既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金融业务,又不受任何监管,即使银行也未必有底气让客户冒险进行高风险的杠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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