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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造假确需联合惩戒

安徽日报 2018-11-27 11:12 大字

■ 张敬波

近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41个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包括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相关课题组近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至2017年,每年都有学术不端案例被曝光,其中代写代发论文已形成一条产业链。由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一般只是道德谴责或者内部通报处理,严重的也只是暂时性行政处罚,各种科研造假乱象频现,不仅败坏学术风气,影响科研领域的公信力,长远也不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此次出台43项联合惩戒举措,将科研诚信状况与项目申报、评选、评奖及金融、税收、外贸活动、工程招投标等挂钩,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一种联合惩治,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相应处罚措施绝不像“限制出行”那么简单,会让失信者“无立锥之地”,体现了对科研造假的“零容忍”和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决心。但决心大,制度好,终究要执行好、落实好。

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净化学术风气,除了强化联合惩戒力度,还需要从体制机制上用力。一方面,建立健全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将评价标准更多倾向于科研的质量和能力;另一方面,尽快完善科研体系法律法规,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惩处办法和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让学术造假者承担法律责任,从制度上禁绝学术不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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