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客户信息办居住证中介和员工被判赔10万■3种及以上信息同时受侵害案件超6成 ■手机号、家庭住址成“重灾区”
原告:
提供资料委托售房
个人信息却遭冒用
赵先生诉称,2017年4月,其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出售位于朝阳清河营东路的自有房屋,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同年9月,赵先生在为亲戚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时,被辖区派出所告知其房屋已经被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无法再为他人办理。赵先生称,自己当时就向民警表示,房屋从未出租过,也未给任何人办理过居住证。
随后,民警将当时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手续交给赵先生确认。在与民警核实后,发现该中介员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了其个人信息资料,并模仿自己笔迹伪造了一份租房协议及保证书,骗取公安机关为宋某本人及其妻子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
经核实,赵先生了解到,相关证件是经纪人杨某提供给宋某的。赵先生提出异议后,2017年9月4日,宋某办理了北京市居住登记证的注销手续。赵先生随后将该中介公司、宋某、杨某诉至法院。
被告:
中介称员工已辞退
员工自称“并无恶意”
针对赵先生的说法,中介公司表示,该公司收取赵先生资料的做法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具有合理依据。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该公司制定有管理办法,侵权员工已经被辞退。
该公司同意书面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赵先生提出的在其网站和主流网站刊登30天的方式。该公司认为,经济损失没有实际发生、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都不同意赔偿,但公司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作出补偿,信息在解除委托关系后可以删除。
宋某表示,自己是为了给刚出生的孩子打疫苗,才“无意之中擅自使用”了赵先生身份信息,伪造租赁合同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但是该“行为并无恶意”,已经短信道歉并撤销了居住证,因此不同意书面道歉,拒绝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称,自己虽然知道不对,但因和宋某关系比较好,才把手机里保存的赵先生资料给了宋某。对于赵先生的诉求,杨某同样只愿意口头道歉,拒绝赔偿。
判决:
个人信息有财产价值
连带赔偿10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员工陈述称,房产成交后,公司要求将卷宗快递到公司卷库,对于没有成交的卷宗,则由门店助理锁在柜子里。店内员工均可查阅卷宗,查阅卷宗没有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杨某明知宋某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杨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相应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该中介公司主要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为房地产市场租售双方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间服务。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中介公司营利的核心要素。其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需承担高于一般主体的保管义务,且信息使用应仅限于客户委托之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最终判决该中介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没想到个人信息却被其员工冒用办理了居住证。11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中介前员工宋某、杨某共同侵权,中介公司管理存在过错,判令该中介及宋某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赵先生10万元。
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住建委、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而据朝阳法院发布的15年来审判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案件的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个人信息侵权涉及三种以上信息同时被侵害,手机号、家庭住址是“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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