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来了 定增可突破35人红线
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文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进行解释,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新规即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司,新规意味着,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投资者35人的限制终于突破了。
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下称《重组指引》)对四方面内容作出调整,其中完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等。
更新版本的《重组指引》共涉及七章三十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重组指引》的发布,主要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在《重组指引》中明确“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具体形式,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透露,2017年以来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方案152次,其中因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构成重组的23次,占比约15%。本次规则调整后该类行为将不再纳入重组管理,可以进一步减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是优化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制度。《重组指引》在规定首次停牌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延期后累计停牌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对申请延期恢复转让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将复牌机制调整为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十个转让日后即可申请复牌。
此前新三板市场中的长期停牌现象较为常见,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新规则实施后,可有效缩短挂牌公司因重组事项的停牌时间,避免出现“长期停牌”、“久停不复”现象,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利。
三是调整审查流程安排。《重组指引》豁免无历史交易记录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将信息披露审查时限和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时限调整为十个转让日,将涉及发行股份重组事项的备案申请时限调整为验资后二十个转让日。
四是填补部分制度空缺。将此前《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中配套募资的相关内容正式纳入指引,在《重组指引》中新增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在重组中的支付能力,减轻企业重组压力;在《重组问答》中明确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具体标准,明确市场预期;《重组指引》增加罚则专章,明确了部分常见重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以完善对公司重组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规则依据。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全国股转公司对并购重组制度修订完善,既是新三板存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三板切实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就并购重组制度优化改革答记者问
1.全国股转公司曾发布过并购重组的相关指引和业务问答,本次修订对原规定中的若干内容进行了增补、修改,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以及《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和《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2014年7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非上市公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同步配套发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重组指引》)。2016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先后发布了三个与并购重组相关的业务问答,对《重组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 实施过程中常见的操作性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从实践来看,相关指引和业务问答对于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适用《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过四年多的发展,新三板市场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新需求,原有的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已无法充分满足现阶段市场发展的需要;2018年1月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实施后,市场各方在如何适用《收购办法》相关规定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全国股转公司启动了本次并购重组相关业务规定的修订工作。一方面,修订了《重组指引》,将前期发布的并购重组相关业务问答中部分内容吸收进来,进一步完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优化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制度、调整审查流程安排、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及罚则。另一方面,对前期发布的并购重组相关业务问答进行了梳理、增补和修订,根据不同业务条线,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修订为《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以下简称《重组问答》);对其中涉及收购和权益变动的内容,修订为《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以下简称《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本次全国股转公司对并购重组制度修订完善,既是新三板存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三板切实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2.本次修订对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本次重组制度修订形成了《重组指引》及《重组问答》,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在《重组指引》中明确“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具体形式,在《重组问答》中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2017年以来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方案152次,其中因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构成重组的23次,占比约15%。本次规则调整后该类行为将不再纳入重组管理,可以进一步减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是优化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制度。在规定首次停牌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延期后累计停牌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对申请延期恢复转让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将复牌机制调整为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十个转让日后即可申请复牌。新规则实施后,可有效缩短挂牌公司因重组事项的停牌时间,避免出现“长期停牌”、“久停不复”现象,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利。
三是调整审查流程安排。豁免无历史交易记录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将信息披露审查时限和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时限调整为十个转让日,将涉及发行股份重组事项的备案申请时限调整为验资后二十个转让日。2017年以来,因重组停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挂牌公司中,接近60%的公司股票挂牌以来未发生过交易,新规则实施后该类公司将不再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四是填补部分制度空缺。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中配套募资的相关内容正式纳入指引,在《重组指引》中新增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在重组中的支付能力,减轻企业重组压力;在《重组问答》中明确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具体标准,明确市场预期;《重组指引》增加罚则专章,明确了部分常见重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以完善对公司重组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规则依据。
除以上调整外,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明确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人数不再受35人的限制,并允许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资产持有人以受限投资者身份参与认购,有效解决挂牌公司为满足发行人数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通过发行股份加现金购买或要求标的公司提前缩减股东人数等复杂交易架构带来的问题,减少企业重组成本和难度,提高企业重组效率。
3.问:《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针对不同转让方式下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作了哪些说明?针对前期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余股”交易涉及权益变动问题,进行了怎样的解释?
答:《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进一步明确了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一是通过做市、竞价和盘后协议转让三种方式转让股份的,本质上都是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行为,应当遵循相同的规则适用逻辑,因此对于通过上述三种转让方式,导致权益变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都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二是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有专门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根据相关规则要求,投资者需要在申请办理前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对于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余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问题,《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在总结市场实践和交易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操作方式。总的考虑是,既要符合《收购办法》规制权益变动的基本原则,也要充分考虑在交易制度和技术系统的约束条件下,尊重投资者的交易意愿,便利合规交易的达成。具体而言,一是在做市和竞价转让中,如果出现投资者申报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转让,但是要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二是在盘后协议转让中,由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对转让金额或转让股份数额有最低要求(不少于10万股或100万元),因此如果投资者拟转让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转让又无法满足盘后协议转让规则上述要求的情形,也可以一次性申报转让,但是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4.问:《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中对第一大股东变更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专门说明,相关内容较此前的并购重组相关业务问答有所调整,请详细介绍有关情况。
答: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在实践中,时常有出现虽然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动,但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动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形是否应当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市场各方一直有不同理解。
从《收购办法》的规定上看,《收购办法》对收购行为的规制是以控制权变动为前提的,但是,对于仅有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而现有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情形,控制权并未变动,同时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没有实质重大的影响。因此,《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明确了挂牌公司在有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第一大股东变化的,由公司披露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即可,无需披露收购报告书等文件。需要强调的是,在挂牌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
与上述情形类似,一些挂牌公司有多个并列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数减少,也没引入新的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属于对挂牌公司享有控制权的主体被动减少,也只需要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5.问:《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还明确了市场关注的其他哪些操作性问题?
答:《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汇总解释了市场集中反映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一是落实“看穿式监管”的要求,对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明确了收购人除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承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符合《收购办法》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发生收购时,除了收购人要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外,挂牌公司也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细则》的规定,自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发生变动之日起及时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三是考虑到《收购办法》中关于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所持股份限售期等规定,均以“收购完成”为起算时点,在实践中,由于收购方式类型多样,不同类型的收购行为,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也不尽相同,对判断“收购完成”存在不同理解。为此,《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明确了,如果是通过《收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收购的,以收购人按照已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完成所有相关股份过户或收购人实际取得相关股份对应的权益,为收购完成;如果是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在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披露收购报告书的,则以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实际发生变动为收购完成。
6.问:除《权益变动与收购问答》外,投资者还通过什么方式进一步学习了解权益变动和收购的相关规定?
答:考虑到权益变动和收购涉及的信息披露规定较为复杂,理解适用有一定难度,为帮助投资者准确掌握相关要求,减少股票转让中违规行为的发生,全国股转公司配套编写了相关案例讲解,已在公司官网发布,供广大投资者学习参考。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
一、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挂牌公司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购买或出售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答:原则上,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三、挂牌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挂牌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前述挂牌公司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四、挂牌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应如何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挂牌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挂牌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作为分母;在计算分子时,最近一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财务数据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准。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五、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六、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七、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八、经全国股转公司核查,发现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证券存在异常转让情况的,挂牌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将对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司证券转让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转让情况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告知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书面答复,并根据不同情形分情况处理:
(一)挂牌公司拟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需单独披露《关于XXXX公司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同时对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应当对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发表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应对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的,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重组。
(二)挂牌公司因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的,应暂停重组进程,并披露被相关机构立案的临时公告,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挂牌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在影响重组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可以申请恢复重组进程。
关于影响重组审查的情形消除的标准,参照《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三)公司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证券同时申请恢复转让。
挂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要求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证券同时申请恢复转让。
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终止后,如经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九、挂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推进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或再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挂牌公司在前次证券发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答:挂牌公司如存在尚未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之前,不得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得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外,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前,挂牌公司不得在重组实施期间启动证券发行。
挂牌公司如存在尚未完成的证券发行,在前次证券发行完成新增证券登记前,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得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
十、挂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等重组方案主要内容进行调整,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答:对于调整交易对象的情形,如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如拟减少交易对象,但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后按照下述第二款的规定未构成交易标的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对于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情形,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对于调整标的资产的情形,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是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二是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对于调整交易价格的情形,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是交易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二是交易价格的变更具有充分、合理的客观理由,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交易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出具专项意见。
对于变更支付手段的情形,应当视为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对于调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情形,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比例不超过原募资规模20%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新增配套募集资金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比例超过原募资规模20%的,应当视为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十一、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实施完毕”应如何判断?
答:对于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涉及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完毕”以挂牌公司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下发的《关于发布并上传“发行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的通知》为准;如不涉及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完成过户为准。
对于出售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过户完毕且交易对价支付完毕为准。
十三、《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答:不包括。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新闻推荐
10月25日消息,“女鞋第一股”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发布公告称,第三季度实现营收4.03亿元,同比增长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