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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新利好:定期存款门槛降至50万元 可承销政府债券

澎湃新闻 2018-10-25 22:21 大字

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正在一项项落地。

10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其代为草拟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在落实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

总的来看,此次修改共涉及9条内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包括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简化业务开办条件等。

董希淼表示,第一个降低进入的门槛,比如现在可以同时设外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子银行和分行可以同时设立。第二个是扩大业务范围,比如增加了一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允许开办更多的业务。第三个方面,降低业务开办的条件,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变为50万元,这有利于外资银行更好的吸收存款。

9月10日下午,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背景下的首家外资法人银行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国泰世华银行由大陆分支行转制为子行。对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国泰世华银行(中国)行长林尚民对澎湃新闻直言,100万元至50万元的转变,最直接的影响是对当地居民吸收存款的门槛降低,困难度也降低了;代理发行和承销政府债券可以让银行进入直接金融领域,开创非利差收入来源的比例,这些都是符合世界金融发展趋势的做法。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与此同时,还删去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而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告诉澎湃新闻,这实际上是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规则的一个举动。原来要求外资把这个运营资金的30%以国务院认可的高质量资产方式来保有,实际上是担心有风险,实际上是对外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监管要求。

曾刚认为,实际上外资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中资银行要谨慎,所以说是没有必要的,再加上现在既然是国民待遇,就应该跟国内的银行业要相同。运营资金就应该外资银行自己去安排使用,按照审慎的原则就可以,达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要求就可以。

对于现行办法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征求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松绑,若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除此之外,在相互兼职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中的人员限定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希淼表示,逐步放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这个审批,鼓励外资机构进入中国,一方面能够给中国市场带来新的资金、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新的人才,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入新的竞争,“跟高手过招我们自身才能更好地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推动整个中国银行业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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