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
罪名释义: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杨某某、钱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以免费服务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店内,美容师通过将被害人脸部涂黑,谎称其脸部有毒素,或在脸部使用减肥膏造成过敏假象,恐吓如不使用店内产品、不接受其服务会导致皮肤红肿、毁容等严重后果,同时以手机辐射会损坏店内机器为由不许被害人使用手机对外联络,迫使其在店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行为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美容产品、接受美容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弋江检察说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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