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士谈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不如平静地坐下来协商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近日,“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引发人们关注。原因在于,先后一个多月时间,同样是针对“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苏州和北京两家法院几乎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那么,“南北法院”为何会“同案不同判”?
1 商标之争由来已久
要想弄清楚“稻香村”商标究竟是谁的,首先要了解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渊源。
据有关史料记载,苏州稻香村于乾隆年间诞生于苏州观前街,当时叫“稻香村茶食糖果店”。而北京稻香村则于光绪年间在北京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当时名为“稻香村南货店”。1984年,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1986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他们在各自经营的地区均享有盛名,都是官方认定的老字号。
遗憾的是,当时双方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在1982年我国商标法颁布后,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抢先”在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稻香村DXC及图”商标。后该商标几经波折,转让给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无奈之下,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只能于1997年在粽子等周边商品上注册“稻香村”商标,并于2010年开始,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于2015年注册成功。
2006年,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国家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不服该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随后,南北稻香村互诉对方侵害己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双方争议进入白热化阶段。就在今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苏州稻香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而上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等。
2 注册商标不得超范围使用
“南北稻香村”之争,争的是各自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其中,“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程序、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商标注册时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核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共同限制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其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商标权人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这在日常生活中,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超出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范围的问题,如某企业仅在裤子、外套、夹克上注册了商标,而在实际使用中扩大到运动衫、衬衫等商品上。
无论是自行改变商标标识,还是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如果加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从“南北稻香村”之争来看,同样是商标侵权,为何南北两家法院会出现差异如此巨大的判赔金额呢?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裁判文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时,正是考虑到北京稻香村举证证明被告苏州稻香村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而在近期的判决中,苏州稻香村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故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定北京稻香村赔偿115万元。
3 如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
“南北稻香村”之争的根源在于两家公司名下都有“稻香村”商标,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实,像这样的百年老店,类似的商标字号近似问题很多。比如苏州雷允上和上海雷允上,上海吴良材和南京吴良材,苏州陆稿荐和无锡真正老陆稿荐,杭州张小泉和苏州张小全等。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落入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正确使用注册标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实践中,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选择标注或不标注。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如果只是初步审定阶段,还不能使用该标志。有关专家指出,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作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众领域。
第二,注册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人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与自己的商标标识近似者作为联合商标注册。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并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预留空间,注册防御商标十分必要。比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主商标“小米”,还注册了“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多个商标。此外,该公司不仅在手机商品上注册了商标,还在电开关、眼镜、服装设计等多个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小米”商标,这为今后多领域发展扫清了知识产权障碍。
总之,“南北稻香村”多年的纠纷,不仅增加了双方的经营成本,还极有可能两败俱伤。因此也有业内人士呼吁,两家企业不妨冷静下来好好反思,与其昏天黑地地打官司,空耗企业的财力和声誉,不如平静地坐下来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将中华老字号“稻香村”发扬光大。
(原题为《南北稻香村为何“同案不同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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