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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之争 谁“山寨”了谁

天水晚报 2018-10-15 15:25 大字

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停止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115万元。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却是完全相反的判决。13日,北京稻香村表示上述结果是一审判决,还将继续上诉。而关于“稻香村”商标的判决,5年来已经多达30起。

北稻糕点被判侵权 北稻认为属类似产品

“稻香村”南北之争有渊源

2018年9月,苏稻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稻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稻起诉称,从1982年开始,该公司对“稻香村”商标提出注册申请,陆续在“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

北稻答辩称,该公司于1997年被核准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而糕点属于类似商品,在糕点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北稻“稻香村”商标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但并不包括“糕点”,法院同时结合两家企业商誉、商标注册时间等,认定北稻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北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115万元。

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

保定稻香村在1982年标册的商标

而距离此次判决前一个月,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为何同样案子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对比两份判决书发现,虽然都是“稻香村”,但并不是同一个商标。

虽然都叫“稻香村”,但是上述两个商标的外观却有很大区别。北稻主诉的商标于1996年注册,国际分类是30,商品范围是:饺子、小包子等。苏稻主诉的商标于1988年注册,国际分类也是30,商品范围是果子面包和糕点。

北稻的诉求是要求北京苏稻、苏稻停止在糕点等商品上和在网站宣传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以及突出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个案子针对商品也不一样,根据判决结果,北稻起诉的案件,法院判决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是粽子,苏稻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则是糕点,判决结果是产品包装侵权。

由于两家公司在30这一国际商标食品大类中拥有不同的稻香村商标。因此围绕着“稻香村”字号的使用以及商标的使用进行的诉讼旷日持久。据了解,从2013年到2018年,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15份之多。

一个月前苏稻被判 要求停止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

保定稻香村食品厂申请饼干类“稻香村”圆形及图商标。第一版“稻香村”商标为圆形框中上半部分写有“稻香村”汉字,下半部分为“DXC”首字母缩写的商标

北京稻香村在1992年元宵类标册的商标

从线下打到线上 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保定稻香村和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进行整合,成立了“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

苏稻申请的商标于2016年被最终驳回

苏稻北上扩张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而随着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由于苏稻进驻天猫、京东等电商较早,一度出现输入“稻香村”关键词直接跳转到苏稻页面的情况。而随着北稻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线上的渠道经营,双方的官司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苏稻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实,像这样的百年老店,类似的商标字号近似问题很多。比如苏州雷允上和上海雷允上,上海吴良材和南京吴良材,苏州陆稿荐和无锡真正老陆稿荐,杭州张小泉和苏州张小全等等。这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两家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稻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两家相安无事

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食 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

北京稻香村于2016年在30类商标中申请的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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