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相反判决”呼唤审级制度改革
□吴元中
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公司(“苏稻”)诉北京稻香村公司(“北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停止在其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有趣的是,此前一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双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份相反判决,判令“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北稻”3000万元。
其实,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作出不同乃至完全相反的判决,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毋庸说,一些“相反判决”确如报道指出的那样,会让人产生“地方保护”的猜测。这在地方法院难以免除地方干涉和影响的现行体制下,也确实不排除这种嫌疑。问题是,即使各地法院都不受地方影响和干涉,就能解决“相反判决”与同案不同判问题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毕竟,法律条文是笼统的、抽象的,所以不同人、不同法官因为认识不同对同样法律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是那些法治成熟国家,同样案件不同法院作出不同判决乃至一审判决与二审不同、二审与三审不同等现象,也是司空见惯。要有效实现法律统一,仅仅制定统一的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对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执行。
为解决各地与各级法院的理解不统一问题,法治成熟国家的做法是建立最高上诉制度(三审终审制),不管什么类型的案件都可上诉到最高法院,由其对各种各样案件通过亲自审判,以及相应的释法说理,来统一裁判和理解。反观我们国家,长期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上诉通常也就到各地市级的中级法院为止,能以上诉到最高法院或通过其他方式由最高法院亲自审判的案件极其有限,自然无法解决“各自为政”、裁判不统一问题。
当然,为解决理解不统一问题,我们有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制度,并且近年来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案例汇编。然而,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属于成文法,且具有滞后性,又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理解问题都发布解释,定期发布案例制度同样具有滞后性,并无法对所有类型的案件都予以发布,使得同案不同判问题仍然不能有效解决。
要彻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还离不开最高法院上诉制度。而且,把现行的四级审级改造成三级,使所有案件都可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由其一锤定音,这样既维护了司法尊严,也可最大限度防范人为错案以及一些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现象。
总之,随着二审终审制越来越暴露出一些不可克服的弊端,当初作为主要价值目标的及时息诉,不仅因为没完没了的申诉、缠诉和抗诉难以实现,并且随着交通条件改善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作为另一价值目标的方便诉讼问题也越发显得不那么重要,越来越让位于群众的公平正义诉求。以公平正义和裁判统一作为更重要的价值目标,重构审级制度应该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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