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证金交易死灰复燃
“最近向我们反映黑平台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人多了起来。 ”专门跟踪外汇交易平台的外汇天眼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汇率波动,外汇保证金业务大有死灰复燃之势。在高达400倍的杠杆比例诱惑下,投资者纷纷入场。
百度搜索指数显示,9月初,外汇保证金交易搜索频次出现了阶段性小高峰。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的外汇保证金平台数以千计,投资者以小散为主,偶有企业主。这些企业主大多有对外贸易业务,平时有换汇需要,业余时间成为炒汇一族。但记者了解到,外汇保证金平台花样繁多,令人应接不暇。而交易平台为赚佣金,利用交易老手喊单,发展下线,叫人跟随,从而活跃交易,赚取佣金。
业内人士提醒,我国明令禁止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上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均不具备营业资质。法律人士也提醒,若出现平台“跑路”的情况,可在居住地向当地派出所以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报案。
400倍杠杆下铤而走险
目前,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的杠杆比例多在100-400倍之间。在高杠杆下,不少投资者加入了“炒汇大军”。
一位股份制银行负责外汇交易政策研究的人士帮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定保证金比例为0.25%,如果投资者预期日元上涨而投入1万美元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比例1:400计,就可以买入合同价值为400万美元的日元。当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上涨1%,那么投资者就能够获利4万美元,实际的收益率达到400%。但是如果日元下跌了1%,那么投资者将血本无归,其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当然,投资者实际到手的收益还要扣除佣金和利息(杠杆费用)。但在400倍杠杆的放大效应下,很多投资者争相入场。
据外汇天眼提供的实名投资者举报材料,投资者范先生无意中看到纳斯达克上市公司AGM集团旗下 “聚米投投”平台,于是于8月13日开户入金。交易期间有少量盈利。但在范先生提交出金(提现)请求后,后台却提示出金通道维护。范先生联系平台工作人员,平台先是给出回复说正在做合规检查,预计一周就能正常办理出金。后又说资金被国家冻结,目前正在协商。最后,聚米投投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未能提现的金额,平台以美股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聚米投投方面最新通知称,已与部分客户就平台上的资金余额达成了一致并签订协议。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数千家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其中不乏注册在海外的平台,这些平台宣称具备海外监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部分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入场。
在花样营销下,不少投资者迷糊入场。前述外汇天眼负责人介绍,外汇保证金交易吸引的多是20到40岁之间的人,部分具期货、虚拟币投资经验。他表示除了跑路,部分平台还涉嫌控制客户账户,以及故意“滑点”损害投资者利益。 “例如,你设置了交易触发点,但是当汇率到达相应点位的时候交易却没有被触发。部分平台会故意这样做。平台其实已经完成交易了,却给投资者交易在盈利更低的点位完成的假象,吃掉投资者的一部分盈利。 ”该负责人说。
监管明令禁止
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管局)联合发布提示称,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上述提示指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根据 《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 (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提示,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而外管局高度重视 “外汇保证金交易”现象重新冒头。外管局曾在公开场合表明,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经验看,跨境非法金融活动涉及两个方向:一是从境外到境内,比如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跨境在我国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而保证金交易在我们国家是禁止的。再如通过互联网平台在我国进行ICO交易,又比如,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一个公司,披着“洋皮”然后返程通过互联网向国内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境内到境外,即一些境内机构通过互联网在境外开展现金贷交易。跨境非法金融活动的其中一类就是以交易之名掩盖违法犯罪之实,在我国境内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平台不乏涉嫌以交易之名行诈骗之实者。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投资者若遇到平台跑路,首先要判断平台真假性和是否存在欺骗成分,若平台存在诈骗性,则行为人有可能涉嫌《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建议到受害者自身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由侦办机关到境外收集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尽快处理相关资产,追赃挽损。其次,即便平台是真实的,确实与行为人(公司)签署合法合作合同,则行为人明知外汇类金融业务必须取得国家牌照,在未取得牌照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从事该行为,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注册地在海外的交易平台,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到海外民事诉讼或报案;或者在我国境内报案,由于犯罪结果地在中国,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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