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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刚需无房家庭可优先摇号选房 现场须全程录像或网络直播

澎湃新闻 2018-09-10 20:10 大字

9月10日,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和武汉市公证协会联合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协会”)以第三方身份监督和全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选房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今年6月29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操作规程》明确,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亦或者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武汉市无住房交易记录的意向购房家庭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纳入优先购房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范围包括:预售备案均价低于18000元/平方米(含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20 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60%的比例(含6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此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依序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试行)》。

《规则指引》共二十三条,其中明确,在摇号排序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和符合刚需摇号条件的房源数据,确保符合刚需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唯一性,剔除重复录入的购房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对《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和房源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规则指引》指出,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除了要提供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购房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购房人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在武汉市限购区域购房的外地客户需提供2年的纳税或社保查询单(补缴社保无效)。

《规则指引》提出,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全过程进行录像或网络直播。在摇号现场,开发协会监督员与公证员应当事先宣布公证机构的证明范围、突发事件的处理规则等注意事项,并做好现场记录。

同时,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选房摇号仅对刚需房源按比例随机产生以及符合规定的购房人排序进行摇号。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公证机构:

根据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房规〔2018〕4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依序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 武汉市公证协会

2018年9月10日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试行)

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 武汉市公证协会

(2018年9月)

为规范办理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选房摇号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保证商品房开盘销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试行)》、中公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结合武汉市《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武房规〔2018〕3号)、《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武房规〔2018〕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指引》。

一、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协会”)以第三方身份监督和全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选房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适用本《规则指引》。

二、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武汉市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开发协会和全市公证机构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见附件)并同时申请开发协会派监督员参与,房管部门市场监管人员将按照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有关要求,随机抽查和监督指导工作。申请应当在项目开盘销售的7个工作日前提出。开发协会监督员负责检查销售现场是否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并核对公示资料是否与房管部门备案的资料一致。

三、摇号排序地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协会和武汉市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可以在公证机构或楼盘现场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四、在摇号排序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和符合刚需摇号条件的房源数据,确保符合刚需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唯一性,剔除重复录入的购房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对《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和房源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于《优先选房人员名单》中的刚需购房人数量,建议开发企业合理控制登记规模。

六、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应按武汉市刚需住房购房登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市房产信息中心刚需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开发企业公开销售后3日内,将认购的人、房信息电子清册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系统”进行购房人信息和选定房源的锁定。

七、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应向开发企业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购房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3、购房人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首页、照片页;离婚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4、购房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5、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的外地客户需提供2年的纳税或社保查询单(补缴社保无效)。

八、在摇号排序现场,开发企业必须邀请刚需购房人代表不少于3人到场见证。

九、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和《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摇号排序及其选房方案进行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公证,开发协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第三方监督。

十、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建立并落实公证摇号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公证摇号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十一、销售方案一般应当包括购房的条件(注明一个购房证明本次销售只能报名一次)、报名起止时间、报名地点、选房程序(注明前号弃权、依次递补的原则)、选房时间、选房人数等。

十二、开发协会与公证机构正式受理时,应与开发企业共同商定摇号规则、摇号方式、摇号时间、摇号地点,并告知开发企业应将上述事项对外公示。

十三、开发企业应按照《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的规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相应材料。

十四、开发协会与公证机构可对开发企业公示的《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及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查,有权提出异议并责令整改。开发企业可同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对以上文件和公示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十五、楼盘具备摇号条件后,在摇号排序现场,公证机构应采用经检测合格的统一软件,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电脑软件在各个环节不存在人为控制的可能。

十六、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全过程进行录像或网络直播。

十七、在摇号现场,开发协会监督员与公证员应当事先宣布公证机构的证明范围、突发事件的处理规则等注意事项,并做好现场记录。

十八、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选房摇号仅对刚需房源按比例随机产生以及符合规定的购房人排序进行摇号,不涉及其他信息。

十九、本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软件必须使用武汉市公证协会指定软件,承办公证机构自备符合摇号要求的专用电脑和打印机。开发协会应当派一名监督员,公证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一名为承办公证员)在现场对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含试摇过程)进行监督,对摇号排序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

二十、摇号结果按照规定产生后,开发企业代表、购房代表、开发协会监督员和公证员应在摇号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由公证员致公证词,同时通过现场和网络等方式公布摇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证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公证书。公证摇号结果由公证协会传递给房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武房规〔2018〕4号)有关要求,办理资格核查和人房绑定等手续。

二十一、摇号结果公布48小时之后,不再接受购房人异议。

二十二、非刚需无房家庭购房,可参照本《规则指引》公证摇号规则进行。

二十三、本《规则指引》的最终解释权为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武汉市公证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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