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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前市委书记侯凤岐:“身家亿元”背后的贪腐轨迹

《清风》杂志 2018-09-07 15:4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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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一审判决书,让这起贪腐大案引发广泛关注。此前的10月30日,通辽市中院对侯凤岐夫妇作出一审宣判,侯凤岐获刑17年,其妻杨秀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令人吃惊的是,侦查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侯凤岐家庭财产合计人民币9766万余元、70万欧元、30.8万美元,可以称得上是“身家亿元”。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13万元、美元29万元;另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58万元、美元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落马前曾找纪委“内鬼”打探情况

2015年11月,年仅53岁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侯凤岐被查,这个曾被委以重任的煤炭资源重镇“一把手”迅速陨落。2016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侯凤岐执行逮捕。2017年2月10日,内蒙古纪委在对侯凤岐的“双开”通报时称,此人问题多多:搞迷信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侯凤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十分严重。

侯凤岐是一位具有经济学博士头衔的“60后”官员,在官场身份颇具光鲜。工作之初他并未走上从政之路,而是先后在包头师专和包头核工业208地质大队学校任教。直至1991年,正逢三十而立时,侯凤岐开始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任职。5年后,他辗转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挂职任副市长。此后,从1996年至今,侯凤岐的政坛足迹都从未离开过巴彦淖尔和乌海,而两地方的履职时间基本上各占一半。

2002年,侯凤岐被调回巴彦淖尔盟行署,擢升为副署长,级别变为副厅级。在离开巴彦淖尔前,他先后任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等职。2008年3月,侯凤岐出任乌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2013年5月任乌海市委书记。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从地理位置上来看,巴彦淖尔和乌海都位于内蒙古的中西部,乌海毗邻内蒙古著名资源城市鄂尔多斯,因煤而建,因煤而兴,故称“乌金之海”,因资源丰富被外界更为熟知。在这煤炭资源重镇之地,侯凤岐出任市长5年,当书记近3年,让官场同行十分羡慕,也成为商人追逐的“香饽饽”。

侯凤岐案发后交代,当时他已闻讯纪检部门将要找他谈话调查,就打电话给早已认识的在中纪委的“朋友”袁卫华(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已判刑),向他打探情况,侯凤岐说:“中纪委要找我谈话,我也心里没底,不知道谈什么问题。他当时跟我说没啥大事,就是在调查某案过程中,有一个情节需要我证明。哦,是这样子,我当时从内心还蛮感激他的。”其实,侯凤岐在乌海任市委书记时就在袁卫华身上下过本钱,“我们那里有水利工程,我就给他引荐,愿意和他交往,万一哪一天自己出了问题,希望他在关键时候能给帮上忙。”可惜,侯凤岐的愿望落空了。

连续收受煤老板三个300万

据起诉书称,侯凤岐仅在一个煤老板身上受贿达上千万,曾令办案人员瞠目结舌!

乌海市某矿业集团董事长张某,为了一个采煤工程,先后送给侯凤岐人民币900万元、美元15万。2008年9月的一天,侯凤岐刚上任乌海市长没几个月,张某通过关系,便拎着一个文件袋来到侯在乌海军分区的家。一番客套之余,张某说侯任市长之前,国家、自治区和市里有关部门给他们公司审批了5万平方米的灭火工程项目,实际就是采煤工程。希望侯市长给市煤管局打个招呼,允许他延期抓紧开采。侯凤岐沉吟片刻,说可以考虑。张某临走时把文件袋留下,袋里装着15万美元,侯凤岐也就“笑纳”了。

2009年7月初,张某又来到侯凤岐家中,这次他从自驾车后备箱里分别搬下来三个酒箱子,“我给领导弄几箱酒尝尝!请领导多关照。”说完就开车走了。侯凤岐见每个箱子装了100万现金,共计300万元。过了两个月,张某见事情并没有办妥,他觉得钱是不是送少了。当年9月的一天,张某再次登门侯凤岐在军分区的家中,恳切地说:“市长,希望您能继续帮忙给我打个招呼,让我的工程延期开采。”然后说着拿点钱表示感谢。张某从汽车后备箱搬三个纸箱子到侯凤岐家一楼,里面又装着300万元现金。侯凤岐瞧了瞧,假意说:“张总,你这是何必呢?你前两次不是已经表示了吗?不好意思啊。你的事我肯定会放在心上的。”这次送钱后,张某如愿以偿,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张某第四次送钱是2010年4月的一个晚上。据侯凤岐交代:“事前,张某先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他们公司在夭斯图的灭火工程还没有施工完毕,还需再次延期开采,要我帮助协调。我答应了张某的要求。过了三四天的一个晚上,张某就到我在乌海军分区家里,我们之间已是老朋友了,他来我家显得也比较随便。这次张某又从他开的车后备箱将三个纸箱子搬进我家一楼厅里,三个箱子共计装了300万元人民币。这回我让他把箱子拿回去,他没听,自顾自开车走了。”就这样,侯凤岐在张某一人身上收收受了15万美元和900万人民币。张某自然在采煤工程中也获得了暴利。

用赃款多路出击“以钱生钱”

其实,侯凤岐的贪腐行为可追溯至十多年前,2000年11月,他开始主政一方,即担任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政府旗长(相当于县长),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侯凤岐的贪欲开始膨胀。据案情透露,当地一企业垫资承建公路工程,为讨要修路工程款,2001年年底的一天,老板李某安排下属送给侯凤岐30万,侯凤岐收受后就把钱给了妻子杨秀娥,并用这笔钱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商贸城买了商铺。

2003年冬,当地一家绒毛制品老总白某找到时任巴彦淖尔盟副盟长侯凤岐的家,以即将过春节为由,送了3万元现金,主要是感谢侯在银行贷款方面给予的帮助。侯凤岐收受第一笔贿赂时,刚刚39岁。此后边腐边升的他2008年来到乌海担任市长,4年后再荣升市委书记,直至2015年11月落马。

一审法院共查明侯凤岐的受贿事实30起,最小的一笔为3万元,最大的一笔近1000万,可以称得上是“大小通吃”。 这30起事实中,法院认定的受贿额度不足3000万,然而侦查机关梳理侯凤岐的违法所得达到7800多万。侯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钱呢?原来,收受贿赂是侯凤岐犯罪的“主角”,那么“配角”则是通过赃款以钱生钱,铸就他的“亿元身家”。在这个方面,其妻杨秀娥的作用就凸显了出来。

办案人员发现,侯凤岐夫妇主要通过购买商铺和房子、股票投资、放贷等方式,把赃款洗白,进而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杨秀娥四处奔波,忙于做“以钱生钱”的生意。在买房买铺方面,杨秀娥在北京、呼和浩特等地共买了5家商铺;又相继买了5套房,分布在呼和浩特、海南等地。而他们的方式则是不用自己的名义买,而是请人代持。在投资股票中,从2007年开始,杨秀娥便用朋友的名字开了5个账户,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侯凤岐供述称,是他动员妻子炒股的,并教她分两部分炒股:一部分是合法收入,实名开户;另一部分是借用别人的名字,炒的是非法收入。

放贷是侯凤岐夫妇“以钱生钱”的重要途径,不仅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竟然还染指高利贷。侯凤岐早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就在当地一家公司老总倪某处放贷过160万元人民币,2014年年底收回来时,金额已经翻滚到400万。另外一个例子更加典型。2004年,侯凤岐到一家餐饮集团吃饭,董事长韩某说想借钱,便从侯处得到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0%。后来,韩某给杨秀娥打电话,说现金流不够,还想借150万,年利率依然是20%。韩某先还了30万元利息,后给杨秀娥打电话,说年利率20%有点高,看能不能降一点,得到对方“可以”的答复。后来他又付了25万利息、100万本金,却依然欠侯凤岐夫妇85万。另据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某交代,侯凤岐从2006年开始,按照20%的年利率,在他公司放贷约1300万元人民币。借鸡生蛋、以钱生钱,侯凤岐夫妇俩的生活十分惬意。

夫妻法庭相见双双获刑

侯凤岐有一个特点,就是爱和媒体打交道,他很喜欢“出镜”。侯在主政乌海期间,曾数次分别接受《南方周末》、《21世纪经济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等主流媒体的采访,一派神采飞扬。

在宣布被查一年多后,爱“上镜”的侯凤岐再次露面。这一次不是在电视台记者簇拥的摄影机下,而是在通辽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以往镜头下的侯凤岐都是西装笔挺、白衬衣、打领带、戴眼镜;而这次“上镜”的他,蓝色短袖上衣、黑裤子、蓝拖鞋、黑袜子,也没有戴眼镜。与之前的模样相比,判若两人。和他一同露面站立的,还有他的妻子杨秀娥。

2017年4月,内蒙古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辽市中院于2017年8月10~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凤岐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富源集团等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0万余元;同时还指控,侯凤岐家庭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人民币2980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凤岐妻子杨秀娥明知侯凤岐违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予以帮助窝藏、转移合计人民币2498万余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侯凤岐辩护人提出,侯凤岐因涉嫌受贿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不仅供述了其受贿事实,还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未掌握的其“巨额财产”事实,应以特别自首论。公诉机关认为,虽然侯凤岐因受贿罪被查处,进而交代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两个罪名虽然不同,但侵害法益相同,两个罪名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依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如果两罪名之间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此案中,侯凤岐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属于同种罪行,所以自首行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意见客观,予以支持。侯凤岐、杨秀娥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

2017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众高度关注的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13万元、美元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58万元、美元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妻子杨秀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侯凤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原题为《内蒙古乌海市前市委书记:“身家亿元”背后的贪腐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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