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财经新闻> 正文

利好 回购股份可作库存股

青岛早报 2018-09-07 06:58 大字

证监会昨晚宣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正案草案出现了三大变化,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事实上,“回购”已成为今年资本市场热词之一,今年迄今为止,A股回购规模已超过A股历年全年。

修正案草案三大变化

修正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专项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购有关条款,为股份回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重点解决股份回购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的重要制度安排。按照上述思路,修正案草案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 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明确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境外成熟市场均不允许其享有表决权或者参与利润分配。

考虑到现行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已分别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不得分配利润。建立库存股制度后,适用上述规定即可,不必再作重复。

完善回购制度三大不足

就A股市场来看,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从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影响。

一是回购情形规定不足。现行《公司法》基于传统公司法理念,没有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市场需求,将回购的合法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不能有效发挥股份回购的市场功能和作用,无法适应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股市大幅下挫过程中,尽管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价已经低于每股净资产,因回购情形限制,公司无法适时采取回购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二是程序要求不尽合理。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各种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序规定较为复杂,特别是适应特定市场目的的股份回购,过于严格的程序要求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合理安排回购计划,降低了上市公司主动实施回购的积极性。

三是库存股制度缺失。现行 《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市场化功能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和空间。从市场实践和需要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至少2-3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长期激励需要。同时,注销回购股份,既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重新发行股份,提高融资成本,挫伤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

今年回购规模大幅增长

今年以来,“回购”成为资本市场热词之一。 A股市场上进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数量和回购金额均大幅增长。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沪深两市已经先后有478家上市公司合计完成642笔回购,已回购金额达到了236.10亿元,回购股票数量33.25亿股。而2017年全年,则共有382家A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累计回购次数564次,累计回购规模91.96亿元,回购股票数量19.89亿股。实际上,今年迄今为止A股的回购规模已经超过了A股历年全年。

中信建投表示,根据股票回购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激励注销、实施股权激励、市值管理和盈利补偿四类。其中,以股权激励注销进行的股票回购最多。从市场表现来看,股票回购可以改善资本结构、稳定公司股价。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对于资产负债率较低、现金流有可靠保障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加债务融资的方式实施对流通股的回购,意味着公司股权减少和每股盈余增加,将有效提高股东收益回报。在市场低迷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中证

新闻推荐

深化职教领域综合改革 重庆将建30所高水平中职校

本报讯(记者李国)近日,记者从重庆市财政局获悉,今年起到2020年,重庆将遴选实施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建设30所高水平中等职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