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合并案不能不了了之 看东南亚如何反垄断
滴滴与中国优步(Uber)的合并彻底改变了市场结构。
据南方周末报道,4年间,滴滴出行针对女性的恶性犯罪(强奸等)超过53起。而自2017年5月以来,已经至少发生4起恶性杀人事故,且受害人全部是年轻女性,犯罪率如此之畸高、行为如此之暴虐,实在令人发指,滴滴公司难辞其咎。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不是说市场竞争是最好的监管吗,为何市场并没有使得出行变得更加美好,出行质量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安全,为什么没有得到改善?
没有公平的竞争就没有有效的市场。据媒体公布的数据,滴滴出行市场份额超过90%,在网约车领域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不少人还在怀念2016年8月1日以前的市场,但滴滴与中国优步(Uber)的合并彻底改变了市场结构。至此,中国网约车市场结束了全国性的实质竞争。
2016年8月1日,在反垄断法实施8周年的纪念日当天,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业务宣布合并。在有企业公开举报合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后,中国商务部虽两次约谈,多次回应,调查结果却扑朔迷离,两年过去了,如同中国过去10年来在互联网行业所有的并购案一样,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调查时限,但基本又是中国式的不了了之。近日,据媒体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滴滴优步合并反垄断调查无“进展通知”。
可以比较的是,2018年3月26日,号称东南亚的滴滴—Grab,在宣布与Uber东南亚业务合并后,仅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已经宣布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虽然没有解除Grab与Uber的事实婚姻,但这两个近邻的处理方式却值得中国反垄断机构借鉴,监管机构与平台企业达成的反垄断协议包含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特别是在防止平台企业利用排他协议阻碍竞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和驾驶员的权益方面,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
不护短的新加坡反垄断机构
Grab是东南亚的Uber公司。其创始人是马来西亚的华人——陈炳耀(Anthony Tan),陈炳耀的曾祖父是出租车司机。按照陈炳耀的说法, 2012年他在哈佛商学院的朋友到他家过寒假,打了一辆出租车,结果被骗了,好朋友的经历刺激了他,GrabTaxi就这样创立了。2014年,Grab将总部迁到了新加坡,成为了一家新加坡公司。
Grab赶上了移动互联网出行的风口,融资额高达80亿美元,成为东南亚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目前业务已覆盖了新加坡、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缅甸和柬埔寨等东南亚各国的178个城市,其移动应用下载量超过了8100万人次,每日订单超过300万。
Grab(前身为MYTEKSI)创始人陈炳耀。
在软银等投资人的撮合下,为避免Grab与Uber在东南亚的烧钱大战,与滴滴收购Uber中国如出一辙,Uber与Grab在3月26日宣布达成交易协议,同意把旗下东南亚业务出售给Grab。作为交易的一部分,Uber将获得Grab 27.5%的股权。此外,Uber首席执行官达拉(Dara Khosrowshahi)将加入Grab董事会。
然而,Grab这次并购却没有滴滴这么幸运,东南亚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没有装聋作哑,而是果断出手。新加坡、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反垄断机构都迅速开展了调查,特别是新加坡竞争与消费委员会(CCCS),并没有因为本地企业打败外国企业而刻意放手,支持本地新经济发展,而培育本地互联网龙头企业并没有列入反垄断机构的政策目标。
在并购宣布后,新加坡反垄断机构反应相当迅速,第二天就着手调查,先是两次要求推迟关闭Uber在新加坡的服务,等候调查。仅仅3个月时间,7月5日,新加坡竞争与消费委员会就发布了初步调查结论。其主要结论包括:
1)对于Grab并购Uber东南亚业务是否构成垄断,其关键在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新加坡反垄断调查将相关市场明确界定为网约车和出租车电召。
2)并购构成了“实质减少竞争”(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可能会提高服务价格,增加驾驶员抽成,降低服务质量,减少产品创新,违反了新加坡反垄断法。
3)网约车市场由于其强烈的网络效应,有极高的进入门槛,考虑到Grab与出租车企业、租赁企业有排他协议,如果新加坡竞争与消费委员会不予干涉,市场垄断者将可能阻止新的市场竞争者进入。
由于并购双方没有能够向新加坡竞争与消费委员会证明合并带来的效率提升可以超过对竞争的伤害。据此,为解决监管机构对“实质减少竞争”的关切,恢复市场竞争性和缓和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竞争与消费委员会提出了解决方案:
1)取消一切针对出租车企业、租赁企业或驾驶员的排他性协议、锁定期限条款或者终止合作赔偿等阻碍竞争的协议条款,租赁企业和驾驶员能够自由选择平台企业,确保其他的平台企业能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2)Grab必须维持并购前的定价算法和驾驶员抽成比例,直至市场竞争恢复到可以缓和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
3)由于新加坡实施的汽车总量控制政策,具有行业优势的租赁公司的独立性对于网约车平台市场竞争十分重要,因此要求Uber公司将其子公司——狮城租赁公司(Lion City Rentals)出售给任何出价合理的潜在竞争对手,并禁止Uber在未得到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子公司出售给Grab。
4)Grab可以在竞争与消费委员会发布最终决定前,对上述的解决建议明确承诺以回应监管机构的关切。如合并双方不能回应并充分满足监管机构的关切,竞争与消费委员会可能要求双方取消合并。
5)鉴于Grab与Uber在明知合并带来的反垄断影响并可能导致“实质竞争减少”仍继续其交易,特别是在竞争与消费委员会已经通知并购方存在的潜在反垄断问题后,并购双方仍执意完成交易,甚至在交易条款中包括了反垄断罚款的分配方式,因此,竞争与消费委员会提议对交易双方进行罚款。根据新加坡的相关法律规定,罚款额最高可以达交易双方年营业额的10%,并可连续罚款3年。
硬气的菲律宾反垄断机构
目前,新加坡反垄断调查还没有最终结案,菲律宾却是东南亚国家第一个结束调查并已达成反垄断协议的国家。
在收购Uber业务后,Grab在菲律宾网约车市场的份额将达到93%,远高于收购前的45%。菲律宾竞争委员会在新加坡的带动下也启动了反垄断调查。8月10日,菲律宾竞争委员会(PCC)表示,鉴于Grab公司在8月9日已经向监管机构提交了经双方协商的承诺书,双方已经达成调查终止协议,其承诺可以有效避免垄断带来的危害,可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服务,监管机构已经批准Grab收购Uber的东南亚业务。未来12个月,将严格监督Grab的履诺情况。
根据菲律宾竞争委员会发布的委员会决定,Grab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新加坡的界定类似,对于反垄断调查的关键,相关市场仍然单纯界定为网约车市场(On demand private transportation online booking service through a mobile ridehailing application)。对于此次并购,调查认为监管机构有合理的理据相信并购构成了“实质性地减少、阻止或限制竞争”,违反了菲律宾反垄断法。
2)Grab不能引入任何一切针对出租车企业、租赁企业或驾驶员的禁止多平台合作的排他性协议,或者任何可能导致排他性的政策或奖励,或者任何可能导致排他性的处罚措施(如取消奖励、增加抽成比例、禁止使用Grab的App、降低订单分配优先级)。Grab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奖励政策和奖励政策的调整,如果违反承诺,将按照反垄断法予以处罚。
3)Grab将对所有平台上的驾驶员(包括同时在其他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提供有关许可和政府事务办理的支持。
4)Grab将持续升级App,提升用户和驾驶员体验。对于应答率低于65%的驾驶员,将屏蔽其目的地显示功能,以防止其挑单。
5)Grab承诺在多个方面提升服务和增加驾驶员福利,包括实施升级驾驶员服务与行为标准、建立驾驶员培训学校、增加乘客应急功能(SOS)、升级客服、为驾驶员提供福利项目等。服务承诺还包括有硬指标,如订单完成率不低于65%,驾驶员取消订单率不超过5%,普通投诉响应时间不超过6小时,严重投诉不超过3小时。
价格是垄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事实上,菲律宾监管部门对于价格问题已多次出手。在合并协议宣布后,5月份,网约车监管部门要求将动态定价最高2倍下调为1.5倍。7月份,网约车管理部门因为Grab擅自增加时间收费(菲律宾在2016年12月将此前的企业市场定价改为政府核准定价)予以处罚1000万比索(约人民币128万元),并勒令退还消费者累计多收的32亿比索(约人民币4.1亿元)。
Grab承诺保证价格的透明性,修改现有的行程单,细化收费构成,包括详细显示里程收费、时间收费、动态定价费用增加、折扣或优惠券抵扣等。更重要的是,Grab保证合并后,监管机构将监控合并前后价格的变化,以政府批准的最低价格为基数,每个季度的平均价格偏差相比合并前不得高于22%(如合并前假设相对于政府核定的最低运价平均偏差为10元,则合并后平均偏差不得高于12.2元),如高于30%则属于极度偏离,监管部门可以按平台同期营收额的5%予以处罚。
菲律宾反垄断部门将指定中立第三方监控Grab公司履约情况,第三方向菲律宾监管部门负责,但独立监管费用(每年不超过1200万比索,约154万人民币)由Grab公司承担。在监管过程中,Grab如不能如实提供数据,将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违诺行为都可能导致Grab被处以最高200万比索/次( 约25万元)的罚款,如果情况严重,反垄断机构可以要求解除合并交易。
中国互联网企业弱小吗?
据报道,2018年7月30日,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在北京庆祝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表示,美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4万亿美元,排名第一的苹果市值接近1万亿美元;中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即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小米、京东)总市值约1.13万亿美元,市值最高的阿里巴巴仅为4800亿美元。放在全球竞争的环境中来看,中国企业还比较弱小。
中国财经网报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张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应秉持全球视野和未来眼光》新闻截图。 来源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80730/4714641.shtml
张穹选取了美国最大的5家科技企业作为比较对象,将中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执法的理由归结于中国互联网企业相对于美国对标企业还比较弱小。然而,这样的对比并没有意义,甚至是一种误导。
作为迄今历史上最大市值(1.0万亿美元)的苹果公司,很难说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其互联网服务收入只占其营收的13%,更多地是一家超级电子产品设计与制造科技企业。电子行业竞争惨烈,应该没有人会提出反垄断问题。而微软公司可以说根本没有中国对标企业。
在互联网行业,中国的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与美国的FAG(即Facebook、Amazon、Google)三巨头确实可以进行对比,从市值上看,中国三巨头与美国标杆企业相比,美国FAG市值高达2.4万亿美元(数据来源:从财经网站查询8月31日交易价格的最新市值),比中国三巨头要高出151%。
美国媒体8月31日报道特朗普称美国FAG三大互联网巨头存在反垄断问题。
然而,如果要在反垄断层面比较企业的规模,这样的比较并不公平。考虑到中国BAT业务基本集中在中国国内市场,而美国领先的互联网企业都是全球企业。FAG三巨头的美国营收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3.5%,如果简单地将市值按营收比例进行划分,那美国FAG三巨头在美国本土的公司市值将只有1.2万亿美元,与中国同行相比,只高出30%左右。
尽管这样的比较也不尽合理,但至少说明,在国内市场,中国三巨头相比美国的标杆企业,至少规模上差距不大,甚至可以说基本在同一水平。全世界最大的20家互联网公司里,中国有9家,只略少于美国的11家。显然,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互联网企业相比,中国的BAT根本就是巨头,并不存在张穹所谓的中国企业还比较弱小的问题。
如果在出行领域进行比较,滴滴号称日订单量已经超过3000万,而优步在全球的日订单量还只有1500万,其美国国内订单量不到滴滴的20%,其在美国本土的市场份额(77%)也显著小于滴滴。显然,中国滴滴已经反超美国Uber,比美国企业弱小的论调更是无法成立。
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互联网巨头的差距是国际竞争力,这种竞争力是更加需要法治精神、需要适应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在竞争中成长,张穹演讲中所谓的“大力的扶持,大力的支持”,如果在实践中演变成纵容和姑息,那将是缘木求鱼,无法培养出真正的伟大公司。
全球最大市(估)值20家互联网企业(2018年5月)。数据来源:The Statista 网站
反垄断执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显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反垄断的直接目的,只有竞争才能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垄断使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转移,并造成社会性损失。可以说,反垄断根本目标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标不是为了与美国企业竞争,中国政府的反垄断执法也应将“是否比美国企业弱小”作为立案标准。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国际竞争的大局观,就可以牺牲规则,那么即使暂时得到了,也终将会失去,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贸形势下,遵守国际规则显得更加重要。反垄断法的目标只能是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中国的公平市场环境,体现中国法律的尊严。
已经有证据表明,当前的移动出行市场确实存在排他性协议阻碍竞争,存在大数据杀熟等侵犯消费者权益,换句话说,就是存在“利用垄断优势实施垄断行为”。
反垄断执法不是要把特定企业“拆了、分了”,更不是要与之作对,而是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参考东南亚国家的反垄断执法经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灵巧执法,兼得促进创新和反垄断的目标。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关键步骤。平台企业和一些专家在相关市场方面,尽量将专车业务描绘成与出租车业务存在完全替代性,称其与城市公共交通也存在较强替代性,甚至表示专车与所有城市出行方式(包括私家车、租赁车和所有非机动化出行方式)都有一定替代性。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无法达成共识,反垄断调查自然也就无法进行下去。
然而,新加坡和菲律宾的调查并没有采纳这些意见,将相关市场明确界定为网约车市场。考虑中国的情况,笔者认为,相关市场还可以适当扩大到巡游出租车电(网)召、顺风车。参考东南亚国家的反垄断经验,反垄断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市场,继续开展网约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
澎湃新闻报道《滴滴有没有垄断市场?合并优步中国反垄断调查为何两年无果》新闻截图。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90607
当前移动出行市场存在的乱象,尽归于反垄断执法不力肯定是有失公允,但无可否认,滴滴与优步合并涉及的反垄断执法过程,在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使得企业更加不相信法治,不尊重法律,不敬畏市场,反而信奉“大到不能倒”的逻辑:大就可以劫持市场,大就可以践踏规则,大就可以忽视监管。
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调查结论了,反垄断执法不能逡巡不前,更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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