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撑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根据南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为有效促进科技、人才和金融相互融合,发挥综合金融手段对人才创新创业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营造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以人才提升促进产业转型,以人才资本助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南宁市;(二)由纳入《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留(来)邕创业大学生创办或参股;(三)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所属产业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本措施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在南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总部在南宁市注册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第三条设立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基金,重点支持和服务我市初创期、成长期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着力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初创期融资难的问题,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运作。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章程等文件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条鼓励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若该投资属企业首轮融资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风险奖励,单家机构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且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创业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六条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跟投模式。为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对成功吸引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孵化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等可按不高于社会机构本轮新增股权投资总额的30%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设立常态化人才企业(项目)投融资路演活动机制。依托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南宁先进技术育成中心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开展常态化人才企业(项目)投融资路演活动。将南宁市“企业(人才)项目投融资路演大会”(简称“南投会”)打造为品牌项目,通过将人才(项目)与资本、市场、创投机构等资源要素进行多元融合与高效重组,创新金融服务人才(项目)模式,强化资源共享,积极拓宽初创期人才(项目)的股权融资渠道。
第八条鼓励在南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开展贷款业务,若该贷款属于企业首笔贷款的,按实际放款金额的1%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单笔贷款获得奖励不超过2万元,单家机构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鼓励在南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投放贷款,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南宁市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的0.15‰给予奖励。上述贷款扣除南宁市辖区以外的贷款新增额。单家机构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投放贷款,对上年年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且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对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贷款年平均余额=∑(∑年度内每笔贷款月末贷款余额/12)。单家公司(企业)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发挥政策性担保平台功能强化信贷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公益服务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合力开发低门槛抵质押的信贷产品,推动形成多方风险分担的政银担保合作模式。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人才创办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贷款企业所在县、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补贴0.5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挂牌补助。对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发债补助。
第十三条属于南宁市同类型的优惠措施,相关机构和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和机构,撤销其补助或奖励,责令退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信用档案,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享受本措施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南宁市的,应全额退还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本措施有关补助或奖励等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第十六条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科技局承担。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南宁市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措施发布之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下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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