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并道歉 17年了 茅台终于放下“国酒”执念
13日晚间,茅台集团在其官网挂出消息表示,已经撤回因“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而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十余年执着申请国酒商标
茅台在声明中表示:“2018年5月25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及相关方意见,在深入细致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公司提出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2001年开始,茅台就曾先后9次对“国酒”商标提起申请,均未成功。到2012年7月,国家商标部门当时公告称“国酒茅台”商标已过初审,但这审核结果遭到了业内一众酒企的反对。五粮液、汾酒、水井坊、郎酒、舍得酒业等企业均认为“国酒”商标不应被茅台注册独占,短短3个月公示期内,国家商标部门共收到异议书95件次。
2016年末,国家商标部门决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2017年,茅台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今年5月25日,商标委再度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撤诉低姿态减少舆论压力
今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据了解,茅台集团在起诉书中表述,“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国酒\’的个体含义已经被淡化,在这种情况下,‘国酒茅台\’的申请注册更不会给茅台集团带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多位证券及消费品研究人士指出,茅台就算是坚持诉讼胜算也不大,因为国酒所代表的是国家,让国家为一消费品背书将会带来很多不良的影响。茅台此前诉讼的消息不胫而走后,茅台只得退而求其次,放低姿态,从而减少舆论的压力。
综合《法制晚报》、第一财经报道
■声音
任何酒都不该冠之以“国酒”
为了“国字号”,茅台争取了十七年。如今放下执念,表示“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此中转变不可谓不大。
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其中包括: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首先,“国酒”从字面上来看就带有一种“国家级别的酒”的质量评价含义,且暗含“国内最好的酒”的意思。而其实,即便茅台在我国白酒中地位突出,但任何一个品牌的酒都不能成为中国的“国酒”,不能独自代表中国酒。而在没有官方确认及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茅台集团不能径自将茅台酒定位为“国酒”,因此可以认定“国酒”这一商标带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其次,“国酒”将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品牌等级,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种国家级最高档次酒类的认知,这实际上对市场上其他酒类品牌形成一种打压和排挤,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带来了其他不良影响。
再次,如果将“国酒”作为某一类酒的商标,那么“国酒”这一称谓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国酒”更相当于酒类的一个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2010年7月28日,商标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即: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根据该标准,“国酒”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是有充分理由的。
茅台也应该尊重这种竞争秩序,毕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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