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该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了
顾名思义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的今天,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体系已不能完全保护金融消费者。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世界各国除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之外,也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金融知识欠缺、承担损失能力有限的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同样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一行三会”陆续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部机构,各自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和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共同构成了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中央层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框架。
现有机构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多年来,原“一行三会+四家消保机构”模式虽然积极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无法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特别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的今天,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体系已不能完全保护金融消费者。
首先,多头消保机构并存容易引发政出多门,导致监管资源浪费。原“一行三会”消保局成立以来,多头监管经常引发投诉扯皮、职责不清和责任推诿问题,对金融机构和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加之“分业监管机构”不具有协调与统合功能,消费者权益最后依然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五花八门的消保纠纷解决渠道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无法真正进入法制轨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消费者保护协会均自行探索不同的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方式,没有统筹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救济渠道。各地处理投诉流程、投诉标准和投诉时限更是无法一致,缺乏全国统一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很容易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和各自为政问题。
因此,如果继续沿用原“一行三会+四家消保机构”老旧模式,必定捉襟见肘,难以遏制违法侵权行为,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全覆盖、高强度和大跨度的严监管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为贯彻国务院金稳委有关“强化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职能”的执行机构。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处置标准,构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统一从中央到地方的消保投诉、审理程序和收费标准,强化全国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我们设想,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推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计划,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实施,指导和推动一行两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拟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政策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二是开展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彻底改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多头局面和混乱状态,节约监管成本和司法成本;三是检查并查处有关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五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协调;六是开展对外交流,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规则和标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合作。
毫无疑问,“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有效解决“一行二会”、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问题,对全国各地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起到统筹调配作用,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供高效、完善的组织保障和功能保障。
当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方法,只有不断改革和探索才能走出一条让全体金融消费者满意的路径。
今天,严监管已成为当今金融市场的主旋律,我们希望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率先改革,重塑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着力解决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代课题,这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中最有效、最实在的任务之一。
□顾雷(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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