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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新规出炉投资者面临三大变化

金融投资报 2018-07-24 02:18 大字

7月20日晚,银保监会、央行先后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银行理财在过渡期以及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新规的出炉,意味着理财市场可能产生新的变化。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变化1

公募理财“门槛”降至1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进行了区分。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同时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则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监管还是希望理财规模不要下降太快,保有一定规模。”在招商证券分析师邹恒超看来,银行理财销售起点从现行的5万降到1万,可以带来理财客群的扩大,更多客户可以达到这个资格。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同时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变化2

“过往业绩”取代“预期收益率”

对于银行理财的投资者而言,“预期收益率”一度是较为重要的评判指标,不过,未来这一现象可能出现变化。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同时“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与此同时,针对过去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办法》还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变化3

结构性存款将规范发展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此次《办法》明确,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认为,结构化存款要求银行具有衍生品资质和需要具有真实交易行为,一方面直接断了很多中小行开展结构性存款的诉求,另一方面则进一步围剿了必定行权的假结构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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