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 这钱该不该追缴?
近日,“男会计挪用公款930万,766万用于打赏女主播”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女主播该不该退还打赏的钱款呢?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打赏主播属于消费行为,钱款是主播的劳动报酬,不应退还,但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和律师许浩,他们都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赠与行为,并非女主播善意取得,这笔赃款应当予以追缴,不仅主播要退钱,平台也应当退钱。
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中的男会计通过充值兑换虚拟货币,然后购买“礼物”打赏主播,属于买卖交易行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女主播通过付出特定的劳动,获得观看表演粉丝的打赏,是其合法收入。据此,这一观点认为,如果主播在不知道钱款来源的情况下,没有业务审查,打赏的钱款属于女主播提供合法的直播服务时取得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女主播是善意第三人,不应该退还。
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打赏行为算不上买卖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因为所谓的网络直播中的“表演”,80%都是头部直播,坐着不动,只是聊聊天,而且不是针对一个人的聊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也认为,不管这笔钱是赠与还是买卖,本案首先是一个刑事案件,该不该退还,应该按刑法和刑诉法来解决。“人已判刑,钱要追缴。”
朱巍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中,打赏的钱属于赃款,如果平台也有抽成,二者都须退还。”
许浩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很明显,本案中的女主播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无偿取得,应予以追缴。”许浩说,“善意取得的一个核心要素,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在网络直播中,主播表演的内容还不如一场几十元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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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万打赏女主播 男子获刑7年
据公开报道,年近30岁的王某是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之间,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公款930余万元,其中的766万元被他在各大直播平台打赏了主播。
今年5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王某退回被害单位人民币930万元。
在王某打赏的众多女主播中,引起热议的是被誉为“斗鱼直播一姐”的冯提莫。去年,王某案发后,这名女主播曾公开回应,称希望将礼物依法退回。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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