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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重点风险领域

泸州日报 2018-06-13 10:59 大字

一、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1、私募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投资者应树立“投资有风险”“买者自负”意识,抵制“高收益无风险”噱头的诱惑,避免购买存在风险隐患的私募产品。

2、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与合同,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3、不法私募机构在进行宣传时,往往强调已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应明确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背书”。

二、受高额回报诱惑,陷入“原始股”非法集资骗局

犯罪分子以虚构发行原始股、定向增发股票等为幌子,通过无法兑现也不会兑现的高额回报承诺为诱饵,吸引投资者上当受骗,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

投资者应该牢记,股票发行行为受《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非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广大投资者切忌被一时的贪婪冲昏头脑,参与此类非法集资活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利用电商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一是虚假宣传欺骗会员,承诺会员消费后高额返利,短期内可获高额回报。二是虚假交易、非法集资,为套取返利,会员、商家大量假消费、真投资的行为出现,“消费返利”演变成为“投资返利”,如“万家购物”“百分百返利”“烧饼”“返本一百”“金乔”等。

本报记者 蔺艳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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