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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伙同前夫贪腐:上市得先交“买路钱”

新华每日电讯 2018-06-09 08:33 大字

“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众号6月9日消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活跃 、相关措施不断完善 ,近年来 ,我国惩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力度空前 ,成效显著。然而 ,由于金融从业人员属高智商群体,监管手段升级后,违法犯罪手段也更趋隐蔽——

不仅基金经理可以进行“老鼠仓”犯罪,交易员也可实施,且有的案例中一人涉案交易金额破20亿 ;部分案件中,私募基金负责人与金融机构投资经理相勾结,“老鼠仓”案危害性进一步加大 ;在企业上市的必经关口,有“蛀虫”利用职务之便,以艺术品交易等名义行贪腐之实……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借助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手段,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让金融“硕鼠”再无藏身之处。

【案例一】

单人涉案金额超20亿元,交易员成“硕 鼠”

涉案金额超20亿元,非法牟利超4000万元……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办结一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犯罪行为实施主体仅1人,涉案金额却为北京此类犯罪涉案金额之最。

1名交易员涉案金额超20亿元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80后”,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1月,进入某知名公募基金公司中央交易室担任股票交易员,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2年后,获得分单权,即可分发基金经理下达的指令给各交易员执行。此时,他已经可以看到公司基金经理下达的所有指令。

“获得分单权不久,胡某某就利用所具有的查询所有基金经理下达指令的便利频繁交易股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主任蒋星伟表示,在获得公司当天交易指令后,胡某某从中挑选股票,并用自己控制的账户交易。

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于淳烨介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投资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并以自有资金买入牟利,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业界称之为“老鼠仓”。胡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类犯罪。

“为隐藏犯罪行为,胡某某以父亲和岳父的名字开通股票账号。通过电话指挥“老股民”父亲直接操作,或自己用手机、电脑直接操作。”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琨说。

据证券交易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胡某某所控制的上述两个账号趋同交易股票达238只,趋同买卖双向交易金额超20亿,非法获利超4000万元。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同时认定上述信息是胡某某依职权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这起案件金额超20亿元,是北京司法机关目前办结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交易员类“老鼠仓”案。”蒋星伟说。

手机带进交易室,监控死角偷下单

“胡某某在获知交易信息后直接用手机下单。按规定,手机不能带入中央交易室,一些金融机构甚至要求核心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能使用手机。”蒋星伟说。

“本案的另一特点是作案手段隐蔽。许多单是胡某某从交易室出来抽烟、上卫生间的功夫用手机操作的。操作时,他非常留意监控摄像头,往往是在监控死角操作,用手轻轻一挡,交易就完成了,外人很难发现。”于淳烨说。

“这起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运行和对员工管理的规范性问题。”蒋星伟认为,尽管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非常严格,实操层面仍有一些规定未被认真执行。蒋星伟认为,胡某某担任交易员仅2年就获得分单权,入职5年担任中央交易室副总监,而他自获得分单权后不久就已实施犯罪,其任用、提拔程序均值得反思。

金融风险点“扩散”待关注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违法所得,并处罚金9000万元。胡某某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传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多集中于可以提前获知交易信息的基金经理,而本案胡某某的职务是交易员,其不仅实施犯罪,而且频繁交易致涉案金额超20亿元,值得关注。”蒋星伟说。

“传统金融安全风险点防控力度不断增大,不排除金融风险向其他环节转移,也不排除为规避监管而出现新型犯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陶伟建议,加大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监督作用,强化自查自纠,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运营规范化。

【案例二】

从套取消息到互荐股票,“老鼠仓”新伎俩

私募基金负责人与金融机构投资经理相勾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达20多亿,牟利超1900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办结章某(化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从套取消息到主动荐股,这个“老鼠仓”案有啥不一样?

隐晦传递未公开信息

被告人章某(化名),“70后”,案发前系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阳某某(化名,另案处理),“80后”,在一家知名金融机构担任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经理,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企业年金理财账户。

“和阳某某是2010年上半年在一个炒股专业论坛上认识的,之后在上海一个吃饭场合见了面。9月,他来上海出差时向我推荐了一只股票,说他管理的账户已经买入,后续还要买一些。”章某供述,自那时起,二人开始互荐股票,案发时累计达78只。

“他们主要是在聊天群里推荐股票,电话、见面也推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卢楠介绍,章某在群里较为活跃,引导较多,常会打探阳某某对股票看好的程度。一般会问“你怎么看”“买不买?想买多少?”阳某某则回答“我会买入”“我会搞一些,大搞一些”之类的话。“和上级开会讨论决定要买的股票时,我会联系章某,建议他可以买。有时是章某主动联系我时我告诉他。”阳某某说。

私募基金负责人主动荐股牟利

与普通“老鼠仓”案不同,本案中,章某不仅通过阳某某打探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同时利用阳某某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经理的身份主动荐股。阳某某则利用职务便利,将章某荐股放入公司股票池并进行交易,章某获知年金账户拟交易股票消息后,利用相关交易为自己的交易“抬轿子”(抬高股票价格)牟利。

“2010年11月,章某在网上向我推荐南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说基本面不错,他也持仓了。”阳某某供述,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他累计投入上亿元买入该股票。

证人证言显示,年金账户投资股票以稳健和谨慎为主,须从公司股票池中选择。选择股票池外的股票需由研究员和投资经理发起,提交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入池。

“阳某某研究能力强,消息灵。部门负责人负责大方向,个股选择阳某某负责比较多。”证人证言显示,章某向阳某某推荐了17只股票,阳某某负责的年金账户均已买入。

“这种作案手段,动用了20多亿资金,对股价造成影响。与普通“老鼠仓”案相比,对金融秩序危害更大。”卢楠说。

全流程监管,防范证券犯罪“变异”

“透露这些信息,会损害客户利益。”阳某某供述,获取信息后,章某先以较低价格买入,买入后可能会拉高股价,阳某某买入时价格可能已经升高。卖的时候,章某先“出货”,可能会拉低价格,后期“出货”者可能会以较低价格卖出股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趋同交易共涉及股票84只,二人互相推荐78只,共获利超1900万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阳某某管理的年金账户拟投资股票的信息属未公开信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认为,证券犯罪属高智商犯罪,其犯罪形式、作案手段变化快、种类多,给案件办理带来难度,一些证券犯罪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大数据分析的运用对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积极,李伟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全流程监管,防微杜渐,从源头预防犯罪。

【案例三】

企业要过“上市关”,先得交她“买路钱”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伙同前夫贪腐超4000万元的警示

利用证监会发行监管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上市、再融资提供帮助,伙同前夫多次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银行汇款、汽车、手表等财物超4000万元,行贿企业多为知名上市公司,以“艺术品交易受贿”等犯罪形式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二分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李某某伙同其前夫乔某某受贿案一审宣判。

企业上市“必经关口”现贪腐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是企业上市的“必经关口”。只有通过该部门审核的企业,才可以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递交材料并上会讨论,进而逐级上报直至获准上市或再融资。

1973年生人的李某某,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进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从审核员一步步走上处级干部岗位。李某某负责上市公司首发和再融资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而她也正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

“据了解,李某某的业务水平业内公认,她很了解上市审核标准,经她报送的材料,基本上一路绿灯。”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侯凯中表示,不仅如此,李某某还曾负责制定企业上市审核标准。

“李某某为多家企业和证券公司谋求利益。”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孙晴表示,行贿企业名单中不乏知名上市公司,行贿时间则在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前后较短时间内。此外,李某某还有索贿情节。

“一家准备申报再融资的知名企业邀请李某某去浙江参观。回程途中,企业负责人带她参观了另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李某某看后表示基本可以。随后,她向对方索要财物,该公司上市后,相关人员给予李某某800余万元人民币。”孙晴介绍,李某某还曾向某知名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索贿人民币540万元及奔驰汽车一辆。

检察机关发现,2003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伙同丈夫乔某某(二人于案发前离婚)先后向6家上市公司多次索取或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30余万元。

“艺术品交易受贿”隐蔽性强

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主任蒋星伟介绍,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李某某及其前夫乔某某(案发前离婚)受贿案,有近3000万元的受贿案款是通过艺术品交易形式、以获取显著差价的方式收受的。

“艺术品交易受贿”隐蔽性强。检察机关发现,乔某某收受贿赂财物与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多方联系。

“比如,乔某某接触某知名集团负责人后,成批量向其出售国画、油画等,恰好是在李某某负责该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再融资财务审核期间。”蒋星伟说。

“低买高卖”,卖画5车。“从第一次送画给该集团负责人到案发,乔某某一共送了5车画。送完画后,还常常半夜打电话催款。”孙晴介绍,这些物品不通过提供清单、出具收货凭证等手续进行交付确认,与正常市场交易程序严重不符。在此基础上,经鉴定,涉案艺术品正常市场价格与该集团负责人实际支付乔某某钱款相差6倍以上。

案发时画品包装均未打开,部分画品质量低劣。侯凯中告诉记者,在该上市公司集团总部,办案人员看到了这些画品。行贿人表示,由于知道画品价值低,因此,包装都没打开,堆放在那里。

证券领域贪腐值得警惕

记者采访了解到,证监会等多部门收到实名举报信后,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线索展开核查,发现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后,立即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乔某某受贿罪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人已提起上诉。

“一纸股票发行批文,意味着巨大的社会财富。获准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审批条件,业绩是否经得起检验,事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战略、金融市场稳定和股民切身利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说。

“证券类犯罪自身特点决定了案件侦办难度较大,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蒋星伟说。

业内人士呼吁,宜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犯罪不断变化的实际,加强案例指导制度运用;对“艺术品交易受贿”等犯罪形式开展系统研究,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构建理论基础;加强对金融领域贪腐犯罪打击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因违法犯罪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

检察官说

面对“高智商”金融犯罪,如何“道高一丈”

记者日前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调研了解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活跃,大数据分析等相关措施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惩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力度空前,成效显著。

然而,由于金融从业人员属高智商群体,监管手段升级后,违法犯罪手段也相对隐蔽。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危害有多大?惩治高智商犯罪有多难?惩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检察机关有哪些“高招”?本报记者带着一系列问题采访了首都检察官们。

高智商金融犯罪有哪些花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孙晴告诉记者,作为北京市集中管辖证券类犯罪的检察机关,市检二分院办理的证券犯罪呈现出交易金额增大、风险点扩散态势。随着监管手段升级,金融违法犯罪作案手法愈加隐蔽,危害性更强。

账户传递信息,隐蔽性强。孙晴告诉记者,一些基金经理与实际操作人员为规避电话、网络等易追溯信息,采用隐蔽性较强的手段——账户传递信息,即二人以第三方名义开设股票账户,基金经理获悉信息后,操作账户购买相关股票,另一方登录账户后即对交易信息心领神会。

互助交叉传递,共同牟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赵一璠介绍,为规避监管,一些基金经理达成默契,将自己知道的未公开信息告知对方,对方再将信息告知自己的亲友。交叉传递信息难以直接认定趋同交易,逃避监管的同时又共同牟利。

业务讨论传递,推卸责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卢楠介绍,一些基金经理在网上以业务讨论形式传递信息并完成交易,其实质为“老鼠仓”。

“金融从业人员往往是“学霸”,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犯罪手段比常规犯罪更难发现,危害性也更大。”卢楠告诉记者,犯罪手段隐蔽、取证难等因素,给办理此类案件带来难度。卢楠表示,随着高科技监管手段上线,未来,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将会更大。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司法机关通过加强行刑衔接、加强对客观证据的调取和大数据的应用、出台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惩治高智商金融犯罪 这家检察院怎样做?

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自其200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金融犯罪专业公诉组以来,这家检察院先后办理了一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犯罪案件。如“中科创业”操纵证券市场案、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在司法一线实践中,北京市检二分院探索、总结出具有专业特色的金融检察工作经验和做法。

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检察水平。根据北京市司法体制改革整体部署,北京市检二分院2016年8月设立了全市唯一的分院级金融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机构——金融犯罪检察部,坚持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提供坚实团队保障。截至目前,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共有6名员额检察官、16名检察辅助人员。其中,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检察人员约占总人数的64%。作为北京市集中管辖证券犯罪案件的检察院,7名检察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近年来,北京市检二分院办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证券犯罪案件。如某证券公司投资总监段某内幕交易案,检察院通过该案明确了“利好型”内幕交易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北京市检二分院积极参与金融业态治理。应北京市证监局、市司法局及市律协邀请,为全市80余家律师事务所200余名从事金融领域业务的律师授课;聚焦证券犯罪新趋势,鼓励检察人员“走出去”,通过参加培训、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金融政策动态,了解新型证券犯罪手法,提供来自办案一线的意见,助力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原题为《单人涉案超20亿元,非法牟利超4000万元……高智商金融犯罪有何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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