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不理旧债”应当追责
杨志勇
近期,地方债整顿颇见成效,风险管控体系初步形成,举债冲动得到遏制。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是一项系统过程。地方债的难点问题不在直接债,直接债规模有限,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风险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地方债风险主要在隐性债上,需加以警惕。
当前,“新官不理旧债”问题在一些地方存在。旧债的形成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其位,谋其政。只要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官无论是旧官还是新官,都不能不理。在地方政府缺少正式发债权时,地方债以各种形式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历史上各种特殊因素所导致的存量地方债仍有待合理界定。
在法治国家中,官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职位。旧官职务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问题,新官没有任何理由不去解决。旧官行为失范有相应的惩罚机制,新官不理旧债也同样需要受到惩罚。无论是什么形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债务,新官不能因为是旧官所为就置之不理。这样的债务发生在地方,地方政府出面来处理,效率肯定高于中央政府。地方官所要做的是进一步厘清各相关主体的责任。
隐性债的化解需要合理的办法。需要认识到,地方债的形成不是一时一刻的事。“没有赤字的债务”(债务形成时没有反映在当年的赤字之中)是多年累积的结果,不能指望一次性得到偿还。企业债不等于地方债,即使是地方国有企业债务也是如此。地方政府可以在促进企业债务整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最近一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违约、发行不成功及取消债券发行计划,令人担心企业债的风险,因此也对地方债有了额外的担心。这些企业债务问题不能简单地视为市场问题。特别是,有些大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业务的企业债务更需要加以警惕。PPP业务前段时间的野蛮成长,确实带来了地方债的隐患,但“一刀切”的做法,可能让一些本来不会构成风险的风险爆发。更灵活的过渡措施,既可以促进PPP的规范运作,又不留下地方债的隐患。这也当是新官应有的隐性地方债应对之策。
新官不理旧账或旧债,有一套“人治”逻辑在发挥作用。因此,解决地方债问题凸显了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背景中,各类“官”只是职务行为的行使者,而不能为所欲为。只要是官,是职务行为,各类相关债务行为都应该有规范的应对之策,而不是官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债券市场本来就风云变幻,地方债和企业债都在市场之中,从根本上说,都受制于市场规律。这时,更需要的是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规范行为。这样,地方债以及各类债务风险才可能得到充分的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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