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特别提示: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请立即致电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0837-282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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