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在多地试点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一定标准内减税延税
本报讯(记者李丹青)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据了解,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即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后,如今基本养老“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但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距离“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体系还有差距。从制度角度看,此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
通知称,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在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等,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办法确定。
通知指出,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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