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过半
第一理财专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新规则将于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中国结算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完善。
12日发布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8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3方面:
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证券公司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据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新规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宗合)
/ 名词解释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质押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是一个在放款时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这种交易都有平仓线,到了平仓线就会强制平仓。质押的越多,代表出现平仓时越麻烦,潜在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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