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IPO企业三类股东问题审核口径:不能成为实控人
1月12日,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在证监会例会上表示,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已经明确,提出了“三类股东”的四大审核口径。
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不能成为IPO排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类股东不能存在杠杆、分级、嵌套,要求需纳入金融监管;层层穿透,中介机构对利益相关人在“三类股东”的持有权益方面进行核查;明确存续期以及续期的安排。
“对三类股东问题的明确本身就是重大进展。”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这让现在排队申报的存在三个股东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新三板企业,有了明确的答案,让有IPO想法的企业能够判断定增或者交易,各投资者选择决策得以充分地准备。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
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如在2017年12月6日成功过会的奥飞数据(832745)就是在申报IPO之前清理了三类股东。
常德鹏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携“三类股东”上会的IPO排队企业需满足四大条件: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付立春认为,这四个条件整体上来看,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IPO之前的融资交易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支持了企业吸引正规的符合条件的三类股东等机构的投资。而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12日,在IPO排队企业中,有17家新三板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更新,其中含有三类股东的有10家新三板公司。可以预料到的是,此次审核口径明确后,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上会将在不久后出现。
图为IPO排队预披露更新的含有三类股东的新三板公司。数据来源:Wind数据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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