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虚向实!银监会连发监管令,银行业再迎大消息……
为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并于1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会连发监管令,银行业再迎大消息。一起来看重点:
①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②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
③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④银监会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办法》明确: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为防风险治乱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的监管安排也在持续发力。中国银监会1月5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健全穿透式监管框架,对主要股东行为、股东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等,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同时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
为解决利益输送等问题,《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当前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为规范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办法》规定,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
对违法违规股东有何监管措施?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将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办法》施行后如何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通知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
2017年被金融业称为“史上最严”监管年。监管令密集发布,整治金融乱象重拳出击,银监会表示,强监管不仅有效遏制了银行业脱实向虚的势头,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
2017年前11个月,银行业新增贷款13.3万亿元,贷款增速自2015年以来首次超过同期资产增速。与此同时,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同业理财累计净减少3万亿元,理财中的委外投资较年初减少5888亿元,表外业务逐渐回归表内,银行业脱实向虚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来源:经济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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