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如何监管现金贷?持牌准入、利率、借贷适配度等是重点
近期,现金贷规模迅猛扩张,市场乱象横生,社会舆论反应强烈。目前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放贷机构很多为不受监管的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不清,交易数据难以掌握,形成了较大的潜在风险。笔者对美国、欧洲、亚太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现金贷监管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现金贷监管政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上对现金贷的监管重点集中在持牌准入、利率水平、借贷适配度、消费者保护等方面。 视觉中国 图
现金贷国际监管法规
现金贷在欧美等国家被称为“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以下统称“现金贷”),是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短期小额贷款业务,主要面向收入较低、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客户,期限平均为7~30天,金额一般在1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借款人以下一周期的工资作为还款保证。
美国放贷机构接受《联邦贷款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真实借贷法》等法律法规约束。2017年10月5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出台针对“发薪日、汽车以及某些高成本分期贷款”(payday,vehicle title and certain high-cost installment loans)的法规,要求出借人放贷前要评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款,从而试图终止债务“陷阱”的现象。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率先颁布了《消费贷款管理细则》,对高成本短期贷款(high-cost short-term credit)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现金贷笔数从2013年上半年的630万笔下降至2015年同期的180万笔。
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均针对相关业务出台了监管政策。例如,新加坡司法部于1959年制定了《放贷人法案》(Money Lenders Act)。经多次修订后,为对2008年修订版《放贷人法案》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新加坡司法部于2009年出台了《放贷人条例》(Money Lenders Rule)。2010年,《放贷人法案》被再次修订,《放贷人条例》也于2012年被重新修订。中国香港出台了《放债人条例》,对专业放贷机构进行规范管理,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也据此发布了自律性业务运作指引《香港持牌放债人营运守则》。
具体监管要求
在准入要求方面,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均要求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放贷机构持有相关牌照。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要求放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要求放贷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中国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定放贷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否则需要成立“合会”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合会”是一种成员之间资金互助的民间借贷形式,协会内部成员共同储蓄,并为成员轮番提供信贷。
在借款限额方面,大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要求放贷机构依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和信用等情况对其借款额度进行设定。新加坡司法部要求根据借款人的年收入确定借款限额:年收入少于2万新加坡元,可至多借贷3000新加坡元;年收入高于2万新加坡元但少于3万新加坡元,可借贷至多相当于2个月的收入;年收入高于3万新加坡元,可借贷相当于4个月的收入;当年收入达到12万新加坡元或个人净资产超过200万新加坡元时,则无现金贷金额限制。日本监管当局要求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英国、韩国和中国香港监管当局虽未设定借款限额,但要求对借款者的综合资信情况或支付能力进行评估。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求放贷机构开展足额偿还测试(full-payment test),否则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则设立了借款额度上限,要求借款额度不超过2000澳元。
在利率限制方面,大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设立了现金贷最高利率限制。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求长期贷款年利率不得高于36%(包含利率、申请费等相关费用)。新加坡、韩国和日本监管当局分别要求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48%、27.9%和20%。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要求现金贷最高日利率不得超过0.8%(年化288%),但客户在展期(最多两期)后的借款总额(含利息及罚金)不得超过其原始借款金额的两倍。中国香港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任何贷款年利率不得高于60%;年利率低于60%但高于48%先推定为欺诈性交易,再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年利率低于48%属于合法范围。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则要求期初费用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初始放贷金额的20%,月费率(含利率)不得超过4%(年化48%)。虽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事先不设最高利息上限,但事后由法官针对个案判断约定的利息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高额利息”(一般而言,应低于市场平均年利率的两倍与市场平均年利率加12%两者中的较低值)。中国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没有设置利率上限,只要求银行综合考量市场利率、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预期风险损失、合理利润及客户整体贡献度等因素确定利率。
在展期限制方面,美国和英国监管当局只允许申请展期2次。韩国监管当局只允许申请展期1次,而且需要提前10天进行申请。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虽然没有展期限制,但如展期导致原本约定的借款额度增加,则必须进行适应性评估。
在罚金限制方面,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要求对用户预期收取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每天15英镑加上每天按0.8%日利率收取的利息的总额。新加坡司法部要求收取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费用不超过每月60新元。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要求所有收回的金额不得超过调整后放贷金额的两倍。韩国监管当局要求对贷款者的罚息不能超过当期总统令确定的比率,并要求放贷机构综合考虑贷出该笔款项、管理逾期贷款的费用以及逾期贷款的额度、期限、业务种类等因素确定罚息。
在共债限制方面,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要求,如果客户还有尚未归还的现金贷合同,或客户在过去90天内有两次借取现金贷的情况,则不能进行新的现金贷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均未对该问题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均要求放贷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美国和英国监管当局要求放贷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为用户提供减轻融资负担或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英国监管当局同时要求放贷机构必须在至少一家价格比较网站上公布其信息,且必须将公司网站与该价格比较网站建立“显著联系”。中国香港监管当局对现金贷协议形式提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放贷机构不得向借款人转嫁借款成本及开支,并保证借款人资料与隐私安全。澳大利亚监管当局则要求借款人签约时要按固定格式提示借款风险。中国香港、韩国和日本监管当局均对现金贷的广告和推销提出限制。其中,日本监管当局要求,无正当理由或在不适当的时段,不得拨打电话或传真资料给借款人或至借款人居住处。此外,在新加坡,依据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若出现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上诉至小额索偿法庭采取行动。中国台湾监管当局也要求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定罪,并对违反承诺、怠慢申报等行为进行处罚。
从以上各国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可以看出,国际上对现金贷的监管重点集中在持牌准入、利率水平、借贷适配度、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尽管国内现金贷业务很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但并没有改变其信用中介的本质,也应该强调全面的机构准入管理,贷前合理检验借贷条件的适配度,贷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互联网现金贷业务规范平稳发展。(原题为《现金贷监管国际比较》。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本文原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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