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三板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报批
12月7日,证监会发布【第137号令】《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笔者注意到,本次证监会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第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后:第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修改前: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后: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放管服”改革是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通过本次清理,证监会进一步理顺了证券期货监管规则体系,有利于确保各项“放管服”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有利于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造力,有利于促进证监会简化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市场水平。
据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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