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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三)

日照日报 2017-11-01 08:43 大字

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有哪些?

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包括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大权能。需要区别不同权能的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全面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问:如何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答: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资产规模较大或群众争议较大的,可以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和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问:清产核资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包括以下几方面:(1)成立工作小组;(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3)组织实施;(4)形成结果报告并公示;(5)乡镇(街道)审核备案;(6)健全规章制度。

问:清产核资过程中对村集体原有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在开展清产核资的同时,还要把清理资产同清查债权债务结合起来,既要明确债权关系,又要明确债务关系。对于流动负债,要查清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流动负债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严防虚假债务的发生;对于长期负债,要查清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在清查负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

问: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答: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统筹做好所有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区县要探索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性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以村为单位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乡镇(街道)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后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确认结果都要进行张榜公示,并在乡镇(街道)登记备案,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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