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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业界呼吁应强调五项基本特征

新华网 2017-09-29 13:33 大字

8月30日至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这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充分反映了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三年多来的监管实践和行业现状,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募基金行业的上位法源,有助于形成和完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行业基础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机制,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尽早出台《条例》是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条例》应当明确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的经营性信托本质,将《基金法》、《信托法》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从而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受托责任,更好地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

同时,《条例》应当充分厘清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遵循国际证监会(IOSCO)提出的私募基金的标准和特征,强调“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五项基本特征,着重从募集行为和持续信息提供的角度进行监管。

此外,《条例》法律位阶较高,在立法内容上宜求同存异,主要规范一般性、根本性和原则性问题,做好行业发展和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相关操作性和政策性内容可以通过配套修订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来解决。

目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初步形成和规范了行业秩序,逐渐树立了以私募基金行业持续信用记录和积累为核心的自律管理逻辑,搭建了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数据基础。

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整理汇集各方面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正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提出书面反馈。即将正式出台的《条例》,将根本性地理顺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引领行业步入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

(原标题: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业界呼吁应强调五项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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