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新区出台五项促进文化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加快文化金融创新大融合全力推进文化产业大发展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中提出的打造“曲江文化金融增长极”的任务目标,促进曲江新区金融产业发展,曲江新区于近期正式出台了五项促进曲江新区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尤其对于轻资产文化创意企业而言更是一大难题。为了解决企业发展掣肘,曲江新区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鼓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资本市场挂牌、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补贴及吸引高端金融人才五个方面。旨在加快曲江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金融和文化企业投资环境,促进基金产业集聚发展,吸引高端金融人才聚集,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创建西安曲江文化金融融合示范园区,助推西安文化金融产业大发展。
曲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029-6866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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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西安曲江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企业上市,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增强我区企业的发展能力,促进西安曲江新区经济发展,根据《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上市是指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上市企业。
●第四条上市企业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奖励政策
●第五条对首发上市及借壳上市的公司,给予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迁入曲江新区的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企业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首发上市的公司,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借壳上市的公司,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迁入曲江新区的上市公司,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奖励政策的申请和兑现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要求享受奖励政策的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国证监会同意首发上市的批复;
4.交易所核准上市的函件;
5.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6.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奖励资金所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九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西曲发〔2016〕158号中第三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条款废止。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文化类企业上市奖励政策依照《关于促进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行。
●第十三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贰西安曲江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根据《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工信发〔2015〕294号)和《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市政发〔201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及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挂牌企业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奖励政策
●第四条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于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新三板、新三板转主板)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章奖励政策的申请和兑现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申请扶持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要求享受奖励政策的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挂牌辅导协议复印件;
5.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融资情况证明文件;
6.申请奖励资金所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八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西曲发〔2016〕158号)中第四条支持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条款废止。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文化类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依照《关于促进曲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行。
●第十二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叁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曲江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金融和文化企业投资环境,促进基金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中共西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市办字〔2017〕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财政奖励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
第三章奖励政策
●第六条落户奖励政策
1.对基金实际募资额在2亿元(含)以内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基金规模0.3‰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2.同一企业可享受的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投资奖励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在曲江新区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对区内文化类企业或项目投资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办公用房奖励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购买区内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企业租赁区内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租赁期不低于6年的,前三年租金全额奖励,后三年按年租金的50%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进行奖励。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四章奖励政策的申请和兑现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要求享受奖励政策的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4.股权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证明;
5.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
6.申请奖励资金所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十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肆西安曲江新区融资担保机构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曲江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等的杠杆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1〕30号)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申请、审批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办法公开透明,审批过程公平公正,管理和使用严格监督。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财政补贴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按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取得陕西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已经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五条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在10000万元以上。
2.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担保业务开展3年以上,运转正常,业绩和信誉良好。
3.担保机构当年在西安曲江新区新增担保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2%。
4.区内平均年担保费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上的担保项目不予补贴。
5.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第三章财政补贴
●第六条开办费奖励
自注册资金到位且对曲江新区企业年担保额达到注册资金后补助30万元,对曲江新区企业年担保额满1亿元后再补20万元。
●第七条担保补贴
1.企业补贴。对区内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担保额的2%;在500-1000万元(含)的,补贴担保额的1.5%;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的1%。
2.专项补贴。担保机构对区内文化类企业提供担保的,再按担保额给予额外1%的补贴。
3.担保补贴按照超额累进制计算,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
●第八条补贴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担保责任开始日期为当月15日及之前(含15日)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计算当月。担保时间按照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因银行贷款展期所产生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对多个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兑现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报告(含本年业务开展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证明担保机构纳税关系所在地的相关文件;
4.担保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曲江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对适用奖励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西安曲江新区关于促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西曲发【2016】158号)中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的相关条款废止。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伍西安曲江新区关于吸引高端金融人才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曲江新区金融业发展,吸引高端金融人才聚集,为曲江新区文化金融融合发展提供智力保障。根据《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端金融人才所在金融企业需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并于每季度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章财政奖励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端金融人才,是指在金融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曲江新区)的关键岗位(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担任职务,且年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高端金融人才任职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信托、担保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端金融人才,原则上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公示。
第三章奖励政策
●第五条税收奖励。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在曲江新区的高端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进行奖励,每年不超过50万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第六条住房补贴。对区内金融企业高端金融人才在区内购买住房的,给予每人一次性的全额契税补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奖励政策的申请和兑现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可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高端金融人才享受奖励的申请报告;
2.高端金融人才个人介绍及公司任职证明;
3.高端金融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高端金融人才购房合同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5.申请奖励资金所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八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及时向曲江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金融办进行初步审核。
3.由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招商局、文化中心、经发局等相关局办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金融办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财政局依据曲江新区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曲江新区企业服务平台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印发拨付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高端金融人才可享受曲江新区各类扶持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高端金融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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