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侵犯英烈权益公益诉讼案 四商家擅用雷锋肖像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南国今报 2019-11-21 15:40 大字

今报记者卢荻通讯员刘晶晶林艳华

四家商家在经营过程时,将雷锋肖像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商家侵犯烈士雷锋的肖像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1月2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南宁市检察院、南宁市中级法院“两长”同堂审理。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四商家涉嫌侵犯烈士雷锋肖像权

当天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培健担任审判长。四家商家代理律师及委托代理人分别到庭应诉。

近期,南宁市检察机关发现马山县某五金店销售一款名为“陆军1号”的产品及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肖像,违反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直接侵犯雷锋烈士的肖像权。9月6日,南宁市检察院立案调查。

检方在调查中发现,永康某机电公司(公司在浙江省)于2017年1月22日成立,并于同年10月7日通过转让方式,从某商标公司取得“陆军1号”的商标注册证。永康某机电公司使用“陆军1号”商标时,部分产品上印有雷锋肖像。2018年1月,永康某机电公司开始向南宁市某机电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截至2019年9月,该公司向南宁市某机电商行提供共计10余万元的货物。其后,除直接销售外,南宁市某机电商行又先后向南宁某五金店、马山县某五金店提供涉案产品供其零售。同时,马山某五金店在经营销售涉案产品时,还制作印有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

检方经调查后,最终确定了永康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商行等四家商家为第一被告至第四被告,以四商家侵犯烈士雷锋肖像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于10月18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是否存在故意侵权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和公诉人围绕着被告是否有侵权的故意及是否应追加某商标公司为被告展开了辩论。

被告委托代理律师提出,被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被告从某商标公司取得“陆军一号”商标使用权,并接收原商标所有人已生产的所有产品,接收产品时,产品上就有人物肖像图,且不知道该肖像是谁。

对此,公诉人反驳:首先,雷锋作为家喻户晓的学习榜样,被告说不知道该照片为雷锋,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侵犯肖像权并不需要明知肖像具体属于何人。

侵害英烈肖像权,要赔礼道歉

当天,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多次宣传教育,四名被告认识到使用雷锋烈士肖像作为商业广告的违法性以及对雷锋烈士的不敬,以第一被告为代表于11月19日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赠3万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

当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四被告在商业使用雷锋肖像的行为,已侵害了雷锋同志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并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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