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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可有条件申领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南充日报 2017-01-13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杨晓江

1月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加南充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该政策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向参保经办机构申领 需每年认证一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杨明介绍,申领病残津贴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年及以上。

那么,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病残津贴如何计算?杨明告诉记者,根据规定,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或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向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领,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次月起,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杨明特别提醒,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年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方式包括网络认证、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三种情况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南充市实施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享受病残津贴的待遇,解决了因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而失去生活来源参保人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杨明表示,南充将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落实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将被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一是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二是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三是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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