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被侵权获顶格赔偿,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社论
中国司法为知识产权的“洋维权”撑腰,彰显了中国法律的平等对等保护原则,也是呵护外部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山寨洋名牌,将不再无所顾忌。据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美国著名好莱坞电影公司“米高梅”状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美国米高梅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不少其他被山寨的国际品牌,如法国欧莱雅公司的护肤品牌KIEHL'S(科颜氏)、日本医学美容品牌LaboLabo(城野医生)等,也在上海各级法院的支持下,分别获得2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顶格侵权赔偿。
这看似巧合的背后,其实是中国司法正以“顶格侵权赔偿”的硬措施打痛山寨者,着力提升营商环境的现实。
就像判决“米高梅”案的法官所说:“无论是‘中华老字号’,还是‘好莱坞老字号’,如果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查明其相关知识产权确实受到了侵害,都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平等保护、严格保护。”其言外之意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不分企业国别、一体通用。
从大的背景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中国加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仅2019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万多件,同比上升80%,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2000多件,同比上升约23%。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修正案》,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赔偿额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此外,中国司法机关还在积极考虑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山寨货、李鬼实施严刑峻法。
眼下多家外国企业获得顶格赔偿,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威”。对侵权企业来说,承担巨额赔偿也是自食恶果。
以“米高梅”案为例,作为从事电影播放行业的中国公司,深圳“米高梅”不可能不知道美国好莱坞米高梅公司的影响力,却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故意使用“米高梅”“MGM”的字号,引人误认为其与美国米高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这其实就是打擦边球,有着明显的主观恶意,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咎由自取。
值得一说的是,中国《商标法》明确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就保护谁。不过,也有例外情形,那就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禁止从事“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像深圳“米高梅”这种傍名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理当被规制,而从顶格侵权赔偿频现来看,以后这种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都不会太低。
总而言之,从之前“乔丹”商标之争,再到如今的“米高梅”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已是目之可及的态势。无论是中国老字号还是洋字号,都可以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有信心。针对这种李鬼冒充李逵横行的乱象,那些洋字号不妨敢于、善于维权,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公道,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
而随着中国经济体量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国内企业也该提前做好商标风险把控,避免陷入侵权漩涡。中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已容不下这些“野路子”,那些打擦边球抱侥幸心态的企业,须趁早改弦更张。
说到底,中国司法为知识产权的“洋维权”撑腰,彰显了中国法律的平等对等保护原则,这样用法律途径保护品牌、保护创新、保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其实也是在呵护外部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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