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业融资也应设立“监护人”
梁剑箫
最近,有消息称浙江横店影视城剧组数量锐减,“先前摄制组常年都有六七十家,现在只剩下二三十家了”,曾经让资本趋之若鹜的影视领域有进入“寒冬”的迹象。固然,前段时间某些影视明星偷税事件点燃了资本撤离的导火索,但长期以来产业融资机制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暴露无遗。
有业内人士曾指出,在我国“搞影视有点像炒期货,‘点正’了,赚钱速度惊人,若稍微有些风吹草动,特别容易判断失误,赔得惨不忍睹”。显然,这种融资模式很不健康,有必要加以创新,可探索对相关融资设立“监护人”,也就是保险担保机制。
保险担保机制,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愿意为影视项目提供担保,保证在预算内完成整个摄制。以美国好莱坞电影制作为例,在电影拍摄前,保险公司先评估项目资质,审核通过后给予担保,给超出预算的拍摄费用托底。只有先过了这一关,制片公司才会继续考虑以何种方式融资。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也保证了资金来源。换句话说,有了保险公司担保,资本就不会再担心超出心理预判的额外投资,可以腾出手来仔细甄别项目,去粗取精,淘汰那些不靠谱的劣质品。
我国影视产业尚未建立起担保机制。影视项目仅依靠资本和播出平台,缺乏第三方“反作用力”的制衡。播出平台和资本签订的平台合约,单方面决定项目“生死”。超出预算追加投资,最终造成亏本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混沌失控的状态,贯穿于影视产业链每一环节,导致乱象丛生。例如,很多编剧虽与资方事前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但合同中关键条款内容很是模糊。有相当一部分合同这样约定,剧本只有改到资方“满意”为止,编剧才能拿到尾款。可是,“满意”二字主观性过强,可以有多种解释,缺少硬性标准,加上资本天然强势,编剧在项目运作后期自然会被五花八门的“不满意”理由骚扰,剧本费用尾款遭遇拖欠现象难以避免。
当然,盲目照搬西方并不可行,要充分考虑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现状,建立起更符合自身实际的保险担保机制,这自然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有条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可先尝试开设文创担保业务部,在保证项目收益分成基础上,从投资成本低的小项目入手,联合制片公司,以及目前已建立文创支行试点的地方银行,对项目严格评估、审核和担保。待初见成效后,再考虑运作大项目。倘若迈出这一步,各类资本就能看到示范效应,形形色色“游资”进场的门槛会受到限制,市场规范才有望形成,影视精品的数量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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