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捧或否定职业打假人 不如引导向专业打假人转型
昨天是315,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消费者维权的话题又成了关注的焦点。在重庆,因为一种汤料的外包装上未标注适宜人群,职业打假人胡高与厂商、超市已经多番对簿公堂。另一种辣条也被胡高以“添加了非法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投诉。如属实,一袋数元购入的辣条将获赔千元。(3月16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带来的争议可谓不小,其很多行为带来了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有职业打假人并不针对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而是选择那些广告语、标签不规范且售价很低的商品买假后索赔;有的职业打假人则在买假后与商家私下协商,“收钱噤声”;甚至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极大地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为何会出现如此现象?
职业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欺诈销售的泛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食品药品“假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等规定。特别是,根据司法解释,特定情形下,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仍可获赔。
这些规定未否定知假买假,且将那些质量合格但标示错误的产品也列入范畴,激发了部分人的“维权”热情,罔顾道德和社会责任,利益至上,专门挑选那些不需要专业判定,而在广告语、标签等问题上存在瑕疵或几元可获赔千元等“性价比”较高的商品索赔牟利。而对于真正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商品质量问题,他们无力也不愿打假维权。
这就导致了奇怪现象:充斥市场的职业打假群体越来越多,但制假售假现象并未得到遏制,消费环境未得到改善。职业打假群体似乎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正当基础,和诉求应被支持的法理依据。
近期的一些报道也透露出,职业打假群体有被严格规制的倾向。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实践中,有人因持续购买低价商品高价索赔被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有人因知假买假被驳回10倍赔偿的诉求。
那么,是否有必要全盘否定职业打假群体呢?恐怕不能。要知道,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显然比知假买假者更可恨。在两者之间,法律的天平显然应倾向后者,而非放纵前者。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可能与商家较真,大多放弃索赔,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即便知道职业打假人队伍“猫腻”不小,但不少人仍持肯定态度的原因。
如果能够对职业打假进行规范,剔除那些专门针对瑕疵商品下手的“碰瓷者”,鼓励、支持那些拥有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技术,能够向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说不的专业打假人,不失为一种良策。这样,将客观上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减轻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消费者的风险。
可以说,我们的市场不缺职业打假人,而是缺少专业打假人。不妨在否定投机钻营的低端职业打假之时,规范引导其走向类似“赏金猎人”的专业打假人。并划定行为规范和业务边界,如仅可在商品质量和明显欺诈方面享有“假一赔十”的索赔权或有偿举报权。这样才能让职业打假市场不再鱼龙混杂,让专业打假人斩头露角,遏制不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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