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2020年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典型案例公布 依法判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19日,四川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0891899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3D模型素材库01,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其中包含案涉的25个单套模型。四川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站销售以上作品,其中于2020年11月11日销售了包含案涉模型在内的14套模型,成交单价为1225元,总价为17150元。2019年9月15日起,刘某勋在其于浙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淘×网平台上注册的店铺中以打包方式销售四川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案涉25个单套模型,销售单价为4.8元。2020年4月7日后,刘某勋未再销售案涉模型。
原告对自己合法取得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刘某勋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淘×店铺内,向公众出售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对相应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原告对案涉作品的销售单价及成交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3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是互联网时代,网络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联系紧密,发生在网络上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也日益增多,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取证难度高,因而给打击侵权行为造成很大困难。本案的审判能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活动提供指引。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随着信息化的普及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更多的作品在不断地被创作出来,而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载体也变得更加具有多样性,对诸如3D模型这种著作权人倾注了自己的心血所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人民法院理应依法保护其合法知识产权,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在确定原告具体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原告对案涉作品的销售单价及成交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任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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