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义务向业主提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
案情介绍:
2017年,A业主与B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为“具有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同时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并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2018年,A业主在载有商品房产权面积的交房清单和房款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现A业主请求裁决B开发公司提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
经审理,仲裁庭驳回了A业主的仲裁请求。
以案说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由此可知,开发公司交房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面积实测报告书审核,目的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本案中,A业主接收了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表明B开发公司交房时具有面积实测报告书,A业主也实现了对所购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的知情权。因此,B开发公司无义务向其提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
泸州仲裁委员会 淦红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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