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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奖励不等于免交垃圾处理费

柳州晚报 2018-01-06 12:16 大字

○○记者 张捷

晚报讯 “居民实行垃圾分类可获得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其上年缴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等金额,是否意味着免于缴纳垃圾处理费?”近日,有不少市民致电晚报咨询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事宜。对此,记者从市市容管理局了解到,生活垃圾分类奖励不等于免交垃圾处理费,各城区(含新区)应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据了解,按照《柳州市关于鼓励城市居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按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将以户为单位,按其上年缴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等金额给予奖励,这不等同于免交垃圾处理费。

记者:垃圾处理费征收是否有相关标准等规定?

市市容管理局:生活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按国务院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按标准实行有偿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对于拒交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各城区(含新区)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向居民住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性业主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居民住户收费标准为7.5元/户/月,每年90元,并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记者:将如何对居民实行垃圾分类进行考核?

市容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主体。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管责任制度,各城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社区为实施主体。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社区做好垃圾分类的监管工作;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社区做好垃圾分类的监管工作;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小区管理区域,本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三无小区”、其他无人管理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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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生活垃圾费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记者 张捷

晚报讯 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被城管部门查处,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仍未执行处罚决定,将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名单。4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支队了解到,此前,执法人员开出柳州市首张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罚单,对一名当事人罚款540元。但当事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流程,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6个月后,城管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其他拒不改正、继续拒缴垃圾处理费的人员,城管部门也将在立案调查之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民对垃圾分类有其他问题可通过手机扫二维码,关注“柳州城管”公众微信号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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