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门口摔伤客户获赔2万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4-03 11:48 大字

■ 林鹏 方献柱本报记者陆杨

客户在银行办完业务离开时摔倒,银行因未对经营场所安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客户蔡某2万元损失。

此事发生在2017年1月28日。据法官介绍,当时正值雨雪天气,舒城县汤池镇某单位职员蔡某到该镇某银行办理业务,离开时不慎在银行门外大理石阶梯上滑倒,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蔡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当天系雨雪天气,银行在台阶处铺设有防滑地毡,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保人员还不时提醒客户注意安全,其作为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所铺设的地毡宽度较窄,故其应对蔡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蔡某脚穿泡沫底毛线鞋,不具防滑性能,且下台阶时,未走在地毡上,而是走在地毡边看似并无积雪的大理石台阶上,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该银行自愿赔偿蔡某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万元,双方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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