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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族”打伤碍路车司机获刑罚

农村大众报 2015-09-11 16:50 大字

近年来,私家车数量激增,交通拥堵现象增多,“路上的纠纷”日益多发,部分坏脾气的车主演变成了“路怒族”,堵路时骂人、打架、砸车等不良现象时有所闻,3个“90后”小伙驾车遇堵时便上演了一出群殴“碍事”车主的闹剧,最终为自己的“出气”行为付出了赔钱领刑的代价,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落网打人者郑怅、陈一有期徒刑各一年四个月、十个月。(另一凶手在逃)。

1994年3月出生的郑怅系该县某村村民,小学文化;1991年7月出生的陈一与其同村,小学文化,2012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今年2月12日17时许,郑怅与庞某(在逃)乘坐陈一的轿车,在行经邻村村头路口拐弯处时,因宗克所驾汽车阻碍了车辆通行,3人怒火中烧,下车后与宗克发生争执,并对其拳打脚踢一顿胖揍,将其殴打致轻伤二级。

案发后,受害人报警,3月23日,有过犯罪“经验”的陈一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3月30日,郑怅被警方抓获归案;庞某则闻风逃往外地避祸。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陈一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获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一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对2被告人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评案说法】路怒(roadrage)一词起源于国外,是形容在交通阻塞情况下开车压力与挫折所导致的愤怒情绪,“路怒症”发作者会袭击其他汽车或司机,有时无辜的同车乘客也会遭殃。“路怒族”的暴力行为,易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法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四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且本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本案3名被告人遇到堵路随意出手伤人的暴行,恰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该当本罪,判决定罪处罚合法适当。案犯入罪的教训再次提醒人们:遇事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冷静理智地依法处理问题,对他人多些宽容体谅,不要一遇不顺就发怒、自己上火去“添堵”,甚至不计后果打人出气,最终害人又害己。须知,“真正能够伤害你的,并不是事情本身,而只是你对事情的看法。”(兰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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