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财被抓当场反抗被判抢劫罪
小伙见人搬家趁乱窃取少量财物却很快被发现,物主率人抓小偷,小笨贼当场抗拒抓捕,结果却触犯了转化型抢劫罪,受到更重的处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化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限期缴纳)。
1984年10月出生的化陶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在县城打工的化陶身装管制刀具,到住在商业街三楼的朋友租房处办私事,在楼道上走时发现另一出租屋门未关,猜是有人搬家,进屋见床头柜上有手机和钱包,环顾四周无人便伸手拿走。物主阿娟回屋发现失盗,立即调取监控录像,竟发现小偷仍在其房外走道内,便与男友张某及值班保安伏某等人去抓小偷。化陶见状予以挣扎反抗,并致张某左脸肿伤,后被抓获并移送警方。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钱包内有现金550元。
2014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化陶入户盗窃后,在户外被失主通过监控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认定的规定,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化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条件)而当场(时空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当事人系化名)(兰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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