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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愿尽孝 这些原因有说法

农村大众报 2016-04-15 16:20 大字

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晚辈拒绝履行此项义务。分析其中缘由,老人某些行为失当也是引发赡养类纠纷的重要原因。例如分家析产不均、再婚与孩子缺乏沟通、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等。

析产不均导致子女攀比

王老汉夫妇将长子王某告上法庭,诉称共有子女四人,现均已分家另过。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地尽孝,唯独被告近两年来对原告不闻不问。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医疗费负担二分之一。王某在法庭上辩称,前些年分家时,我父亲偏袒两个兄弟,其中一套房产分给了二弟,父母的4亩承包地不知何时转包给了三弟耕种,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再说赡养的事。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承担医疗费份额的四分之一。

点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但在现实中,不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后,便将自己全部财产分给孩子,今后生活依靠子女供养的习惯。这样就会使子女错误地认为,分家析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财产少尽或不尽义务……此类想法虽缺乏法律依据,但析产不均确为导致子女不睦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议老人在分家析产时,尤其要注意权衡利益,在适当考虑贡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公正,并向孩子们解释清楚其中缘由,避免因此埋下矛盾隐患。

再婚前与子女缺乏沟通

65岁的滕大爷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如今已是儿孙满堂。随着年纪的增长,滕大爷萌生了再婚的念头,并找到了如意伴侣。准备再婚登记时,遭到了儿子们的强烈反对。在与儿子们商量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滕大爷执意选择了再婚。为此两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滕大爷走上法庭,要求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再婚,并每月分别支付给原告赡养费200元。

点评: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父母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再婚与否,子女都不得干涉,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但现实却充满着“无奈”。当老年人为了安度晚年选择再婚时,往往会遭到晚辈的阻挠。一方面,由于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认为父母再婚有失体面,甚至错误地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另一方面,有的老人性格倔强,在再婚问题上受阻时,缺乏与子女的充分沟通,一味要求晚辈“顺着”自己,从而导致父子关系异常紧张,造成部分子女拒绝赡养。为避免这种局面,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就财产、继承等相关事宜与子女主动协商,必要时可以向老龄办、社区居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求助,多方合力,以取得晚辈的理解与支持。

订立“爹娘分养”协议

卢老汉育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几年前,卢老汉老两口主动与两个儿子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两个赡养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去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便因病住院,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卢老汉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当面予以回绝。无奈之下,卢老汉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医疗费,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的医疗费大儿子负担60%,二儿子负担40%,以后每月各出150元赡养费。

点评:这一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首先,从法律规范上看,这种“爹娘分养”的赡养做法是违法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卢老汉与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次,从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开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老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孤独、急躁、忧虑、抑郁等心理和生理危机,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数。在此提醒父辈和子女们,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漠视老人的情感需要,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

未尽子女抚养义务

初老汉来到法庭诉称:被告初某是我的继子,40年前我与其生母张老太办理了再婚手续。当时被告年幼,双方组成家庭后即开始共同居住生活,直至被告结婚成家另过。前年张老太去世后,被告对我不管不问,现在自己患有多种疾病,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故此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对此初某辩称,继父与生母重组家庭后,经济和生活上对我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1993年原告退休后,天天和我们母子吵架,最后把我们逼出了家门。现原告有退休工资,看病治疗费用通过医保渠道报销。他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本案中,初某是否应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应以继父是否对其尽过抚养教育为前提。从初某答辩和提供的证据看,继父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继子的义务。故此,被告也没有赡养继父的法定义务。

(张兆利刘军民)

陈某某由于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状告继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老人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告陈某某与朱某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某带徐某、徐某艳与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某、朱某某生育一子陈某程。1991年,被告徐某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某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某去世。原告陈某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某遂诉来法院,请求处理。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徐某、徐某艳随其母朱某某与原告陈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某、徐某艳对原告陈某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某、徐某艳与原告陈某某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徐某、徐某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500元为宜。被告陈某程系原告陈某某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某某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

莒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某程于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某某当年度赡养费3600元。二、被告徐某、徐某艳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某某当年度赡养费15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确保老人安度晚年。

(邹旭朱磊)

继父状告继子女法院判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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