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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费”已叫停,咋还收取

沂蒙晚报 2016-01-06 22:49 大字

新房交房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家住莒南县的刘先生心里却有些疑惑,原因是他购买的小区在准备交房时,开发商又让其交纳暖气、燃气“开口费”。“供暖、供气管网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是商品房价格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开发商应交纳并计入价格,不得再另外收取,没想到交房时开发商还要收取燃气、暖气开口费。”4日上午,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

据刘先生介绍,2014年5月份,他在莒南县厚德嘉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房子是期房,双方约定2016年年初交房。”刘先生说,2015年12月30日,他们收到一份通知,称小区要交房,需要业主交纳部分费用,“收到通知后,我看了一下交费明细,除了太阳能、有线电视以及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外,还包括68元每平方米的暖气开口费和2660元的燃气开口费。”

刘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拿到交费明细后,他曾向售楼处工作人员咨询过此问题。“工作人员说如果不交费,就无法交房和办理房产证,也无法使用这些设施。”刘先生说,后来他听说附近其它新建小区交房的业主都没有交纳该项费用,“后来我从网上查过资料也咨询过其他人,都说暖气、燃气开口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应该在购房款里,不应再由业主交纳。去找开发公司询问原因,他们就说是代收的,这部分费用必须交纳,感觉不理解。”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开发商,其售楼处工作人员称,确实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他们是代收的,并没有重复收费。“由于小区房价比较低,当时业主购房的时候,就已经给业主说清楚了,小区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等项目的配套安装及开户、开口费用不包括在房款里,这些费用我们都是按照收费标准代收的,不然无法办理房产证。我们与购房人双方之间是有合同约定的,我们是按照合同办事,并没有违约。”

莒南县物价局:凡合同没有注明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随后,记者将该情况向莒南县物价局进行了反映。5日上午,其价格科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在接到反映后,立即进行了检查落实,并与开发公司和小区业主进行了沟通。“该小区的情况有些特殊,当时2010年该小区立项建设的时候,县城只有一家热力公司,其供暖能力最大在200万平方米,当时已经达到了最大要求,无法再增大供暖面积,因此当时的情况该小区就无法供暖,无法供暖也就不需要交纳供暖设施费。”

该工作人员称,2014年县里通过招商引资又引进了一家热力公司,增大了供暖面积,后来包括该小区在内的许多小区可以实现供暖。“根据规定,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设施不能实现,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我们经过落实,该小区当初的合同里已经约定了这些费用由买受人负责,因此并未违规。”

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莒南县 2012年下发的莒南政发[2012]20号文件规定,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交纳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合同签订前没有交纳该两项费用的,开发商应在合同上注明,凡是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新建小区,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配套费用一律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交纳,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供气配套费属一次性收费,只交纳一次,不得重复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落实,如有疑问,市民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投诉。”该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如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收取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如果房屋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费用由业主负责,可以收取;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根据临沂市相关文件规定,此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否则就侵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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