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对交通肇事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2018年12月1日前因交通事故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请车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及时到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预防与处理中队处理,返还车辆。经公告三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未处理交通肇事车辆清单》详见乐山交警官方微信、微博。
特此公告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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